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99年大會盃聯誼攝影比賽辦法
一、 主 旨:為增進會員同好情誼及影藝交流,特舉辦本聯誼攝影比賽。
二、 題 材:限活動當天之現場模特兒人像及表演項目為主。
三、 主 辦: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會址: 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
四、 活動時間:民國99年1月24日(星期日) 上午 08:30∼12:00
五、 活動地點:國立中央大學校園及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室內攝影棚
六、 作品規格:一律放大 5 × 7 彩色或黑白之照片,張數不限。
七、 收件時間:至民國 99年3月5日(星期五) 下午7:00截止。
八、 參賽資格:本會有效會員(博學會士限投 3 張)
九、
收件地點:
1.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 陳榮譽理事長永鑑處,TEL:(03)492-2933。
2.中壢市中和路237號高源彬理事長處,
TEL:(03)425-4815。
信封上請註明「大會盃聯誼賽」等字樣。
十、 評審時間:民國 99年3月5日 (星期五) 晚間 7:30開始
十一、 評審地點:本會會務中心 (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
十二、
獎勵辦法:金牌
1 名:8 GB CF卡一張
銀牌 1 名:4 GB CF卡一張
銅牌 1 名:4 GB CF卡一張
優選獎5名:4GB SD卡一張
佳作獎8名:2GB SD卡一張
入選獎15名:獎狀乙張
入選獎最多獎一名(若入選張數相同,以積分高
、獎次高者獲得):大會盃主席提供液晶電視一台
十三、 領獎辦法:(1) 99年3月5日(星期五)〈評審結束成績揭曉後頒獎〉。
十四、
附 則:
(1) 金、銀、銅 每人限得乙獎。(請得獎者沖洗12*15吋照片轉贈模特兒)
(2) 作品背面請貼參加表
(3) 參賽作品於參賽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壞或遺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 參賽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在網路、報刊、雜誌發表及光碟製作或展覽,不另給酬。
(6)未繳清99年度會費者,不得參加比賽。
(7) 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
(8)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則另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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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99年大會杯聯誼賽參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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