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攝影學會沙龍簡章

 

      95年6月30日30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定

一、     旨:為促進攝影藝術,提高攝影水準及培養攝影人才,特舉辦本沙龍比賽。

二、 參加資格:本會會員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三、     材:題材自由,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基本國策、及未曾在本會任何影展發表之各人作品。

四、     格:黑白或彩色照片,照片以放大11X14吋∼12X15吋連作8X10吋以上為限

             每人每月限四張(組合照片每組不得超過四張,整組以一張計)

             每張作品背面得浮貼完整參賽表格、填寫編號、題名、姓名、電話,地址,不得裝裱,

             組合照片請按順序編號、排列、固定,未題名者不予評審。

             碩學會士、博學會士,依據30屆理監事通過參賽者須附 4*6或5*7或數位檔(800*600)

            以方便上網。

五、 收件地點:會務中心。

六、 收件日期:每月第二個星期六截止收件

七、     審:每月第二星期日晚上六點三十分於新竹縣政府文化局三樓公開評審。

八、 評審及計分辦法:每月由本會邀請五至七位沙龍評審委員參與評審工作。

初選:限打零至一分,總分達滿分之30%為入圍,可參加複選。

複選:限打零至二分,總分達滿分之40%為入選,50%以上者參加決選。

決選:限打零至三分,總分達滿分之55%為佳作,75%為優選,85%為特選。

凡入選以上作品評分,特選八分,優選六分,佳作四分,入選二分

九、 獎勵方法: 於年度結束統計成績,積分達60分以上之本會會員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積分滿八十分,並為本會碩學會士者授予『博學會士』榮銜。

佳作以上參加年度決賽,取金、銀、銅各一名,分別頒發獎牌乙座,每人限得一獎,

水準不足可予以從缺,不得異議。以上作品得參加年度「會員影展」。

十、            則:參加本沙龍之作品,本會有權在報章、雜誌,會刊,本會網站發表,不另給酬。

未入選作品評選後一週內退還,入選作品保留三個月製版後退還。

佳作以上參加年度決賽及年度會員影展後退還。參加本沙龍作品,本會將委善保管,

但如遇意外或郵途損失,歉難負責。凡參加本沙龍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