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年度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活動中心
少女人像攝影比賽簡章
一、主旨: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各活動中心及攝影同好之情感交流,特舉辦之。
二、主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
三、執行單位:彰化縣活動中心
四、協辦單位:台中市活動中心、台中縣活動中心、苗栗縣活動中心、
南投縣活動中心、雲林縣活動中心 。
五、題 材:由承辦單位提供三位模特兒,協辦單位各提供一位模特兒,
限當日配有主辦單位指定標誌之模特兒,並在主辦單位選定活動範圍內拍攝之少女人像作品。
六、活動日期:98年6月14日
(星期日)下午1:3 0 ~
5:0 0。
七、活動地點:鹿港鎮文武廟。(98年6月14日下午1:00集合)
〔鹿港 彰鹿路八段 與 青雲路 交叉路口〕
八、參賽資格:臺灣攝影學會會員及愛好攝影人士皆可。
九、作品規格:
5X7光面相紙 相紙品牌不限傳統、數位不拘。
(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聯絡電話、地址)
(非會員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聯絡電話、地址)
十、收件日期:至98年6月27日
止(以送達為準)。
十一、收件地點:彰化縣鹿港鎮省中街43巷3號
胡宇全 先生收。 TEL:0937-784968
會員請各活動中心,匯整收件後,再統一郵寄、謝謝。 TEL:0937-784968
十二、評審日期:訂於98年6月28日(星期日)上午9:00。
( 暫定鹿港鎮青雲路53號
侯炎崑指導 歌唱班活動處)
十三、頒 獎:九十八年八月於苗栗縣活動中心辦理攝影比賽會場頒獎
十四、獎勵辦法: 特選獎
6 名: 獎杯乙座。(積分3分)
優選獎10名:
獎牌乙面。(積分2分)
佳作獎50名:
獎狀乙紙。(參加張數酌量增加)(積分1分)
團體積分最高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積分最高者,頒會務基金3,000元。
團體投件最多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投件數最多者,頒會務基金2,000元。
十五、附則:
1.特選獎每人限得乙獎。
2.參賽作品背面請貼參加表,並註明所屬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姓名、題名,
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3.作品須為本人所創作,不得有冒名、借名投件。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得獎
資格並追回獎勵,不得異議。
4.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利刊登於雜誌、網站、公開展覽,不另給酬。
6.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7.得獎成績將於聘審後公佈於
臺灣攝影學會網站:
http://www.twphoto.org.tw/ma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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