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度臺灣攝影 學會中區活動中心 少女人像攝影 活動

九十八年度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活動中心

少女人像攝影比賽簡章

 

一、主旨:為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促進各活動中心及攝影同好之情感交流,特舉辦之。

二、主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
三、執行單位:彰化縣活動中心
四、協辦單位:台中市活動中心、台中縣活動中心、苗栗縣活動中心、

南投縣活動中心、雲林縣活動中心 。
五、題  材:由承辦單位提供三位模特兒,協辦單位各提供一位模特兒,

限當日配有主辦單位指定標誌之模特兒,並在主辦單位選定活動範圍內拍攝之少女人像作品。
六、活動日期:98年614日 (星期日)下午13 0 ~ 50 0
七、活動地點:鹿港鎮文武廟。(98年614日下午100集合)
       〔鹿港 彰鹿路八段 與 青雲路 交叉路口〕
八、參賽資格:臺灣攝影學會會員及愛好攝影人士皆可。

九、作品規格: 5X7光面相紙 相紙品牌不限傳統、數位不拘。
       (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聯絡電話、地址)
              (
非會員背面需寫明  題名、作者、聯絡電話、地址)

十、收件日期:至98627日 止(以送達為準)。
十一、收件地點:彰化縣鹿港鎮省中街433號  胡宇全 先生收。   TEL0937-784968

                會員請各活動中心,匯整收件後,再統一郵寄、謝謝。 TEL0937-784968
十二、評審日期:訂於98628日(星期日)上午900

               ( 暫定鹿港鎮青雲路53號 侯炎崑指導 歌唱班活動處)

十三、頒  獎:九十八年八月於苗栗縣活動中心辦理攝影比賽會場頒獎
十四、獎勵辦法:  特選獎 6 名: 獎杯乙座。(積分3分)
             優選獎10名: 獎牌乙面。(積分2分)
             佳作獎50名: 獎狀乙紙。(參加張數酌量增加)(積分1分)
     團體積分最高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積分最高者,頒會務基金3,000元。
     團體投件最多獎:以活動中心為單位,投件數最多者,頒會務基金2,000元。
十五、附則:
     1.特選獎每人限得乙獎。
     2.參賽作品背面請貼參加表,並註明所屬活動中心名稱、會員編號、姓名、題名,
      違者取消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3.作品須為本人所創作,不得有冒名、借名投件。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得獎
      資格並追回獎勵,不得異議。
     4.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利刊登於雜誌、網站、公開展覽,不另給酬。
     6.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7.
得獎成績將於聘審後公佈於

            臺灣攝影學會網站: http://www.twphoto.org.tw/ma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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