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計畫名稱: |
為配合2004早台灣花卉博覽會活動,展現彰化縣花田城市之美。提倡正當休閒娛樂活動,推展全民攝影藝術風氣,促進扭影藝術提昇。透過作品觀摩,以拓展生活藝術化,藝術生活化,特舉辦本活動。 |
| 貳
、辦理單位: |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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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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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辦單位:彰化縣攝影學會 |
| 參
、實施時間: |
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截止收件止。 |
| 肆
、題 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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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彰化縣境內之花卉百態。 |
| 二、 |
2004台灣花卉博覽會系列活動有關之紀實照片-93年1月17日起在彰化縣溪州鄉溪州農場
(彰化縣溪州鄉中央路三段254號) |
| 伍
、參賽資格: |
一般社會大眾及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
| 陸
、作品規格: |
一律放大5X7吋之彩色照片
(附上底片,方予評審),木得裱框、翻拍拷貝。連作不收,作品張數不限。作品背面請詳填;題名、作者姓名、電話、住址、拍攝地點。否則影響作者權益請自行負責。 |
| 柒
、收件日期: |
民國93年2月10日止 (郵戳為限) |
| 捌
、收件地址: |
彰化市南郭路一段250號
彰化縣攝影學會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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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228075) |
| 玖、評 審: |
民國93年2月14日下午2時在縣政府文化局公開評審。 |
| 拾、得獎公佈: |
於評審後一週內具函通知參賽人。 |
| 拾壹、頒 獎: |
另行通知。 |
| 拾貳、獎勵辦法: |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壹萬貳仟元,精美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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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獎一名,獨得獎金捌仟元,精美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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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伍仟元,精美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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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獎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獎盃乙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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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獎三十名,各得135彩色軟片拾卷,獎狀乙紙。 |
| 拾參、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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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銅牌以上每人限得乙獎。 |
| 二、 |
優選以上得獎者,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
| 三、 |
得獎作品(含佳作以上)之著作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行使一切委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網路發表、專輯印製,均木另給酬。 |
| 四、 |
參賽作品如有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得獎資格,遺缺木予遞補。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
| 五、 |
未入選之作品和底片如需退件,請附足回郵信封或於評審後一個月內逕至收件地址退件,逾時木負保管責任。 |
| 六、 |
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他木可抗拒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
| 七、 |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