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 旨: |
推廣攝影藝術,展現澎湖環境保護及綠化成果。 |
|
指導單位: |
澎湖縣政府。 |
|
主辦單位: |
澎湖縣攝影學會。 |
|
參加資格: |
歡迎全國攝影同好參加。 |
|
題 材: |
本縣規劃闢建之-相對公園、運動公園、海堤公園、兒童公園、綠地及各項影賽配合活動。 |
|
作品規格: |
5X7~6X9吋彩色相片,廠牌不拘,不裝裱、數位拍攝、電腦合成不收並不格放、不疊放、不收連作。並請於作品背面張貼參加表註明:作品題名、拍攝地點、作者姓名、住址、聯絡電話。 |
|
第 一 期 |
|
|
收件日期: |
93年7月3日起至93年7月24日下午六時止。 |
|
評選日期、 |
地點:93年7月25日下午八時假,本縣文化局-研習教室公開評選。 |
|
第 二 期 |
|
|
收件日期: |
93年11月6日起至93年11月26日下午六時止。 |
|
評選日期、 |
地點:93年11月27日下午八時假,本縣文化局-研習教室公開評選。 |
|
收件地點: |
名人彩色沖印公司-馬公市中正路52號。電話 [06]9270456 |
|
今日照相館-馬公市民生路20號。電話
(06)9272924 |
|
參賽件數不限。 |
|
評選辦法: |
由本會學術委員會,遴選評選委員五位擔任評選。 |
|
獎勵辦法: |
設金牌獎一名,頒贈獎牌一面、獎金一萬元整。 |
|
銀牌獎一名,各頒獎牌一面、獎金八千元整。 |
|
銅牌獎一名,各頒獎牌一面、獎金五千元整。 |
|
優選獎五名,各頒獎牌一面、獎金二千元整。 |
|
佳作獎十名,各頒獎狀一幀、獎全五百元整。 |
|
入選獎三十二名各頒獎狀一幀、底片二捲。 |
|
評選結果: |
評選結束後一週內,由主辦單位公佈通知參賽作者。 |
|
頒獎日期: |
由主辦單位另行公佈通知。 |
|
附 則: |
|
| 1. |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一獎,並依稅法扣繳所得稅。 |
| 2. |
得獎作品恕不退件,並指導單位及主辦單位有權刊載、展覽不另給酬。 |
| 3. |
未得獎作品於評選結果公佈後十日內,敬請至原收件處取回,逾期恕不負保管之責。(外縣市地區由主辦單位,以掛號郵寄方式寄回作品,敬請外縣市之同好,附回郵信封及貼足郵資) |
| 4. |
凡參加本影賽者,即視同本影賽之各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