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藝術家攝影學會 |
|
第五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
|
徵件簡章 |
| 一、宗 旨: | 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辨『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
| 二、申請資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申請參加。但本屆理監事、評審委員、參與工作人員及其家屬一律不應參加。 |
| 三、題 材: | 不限。黑白或彩色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自然生態、人文紀實作品不得電腦合成。 |
| 四、規格件數: | 申請者請提出長邊十吋為準,短邊不限,均不得留白之作品(整套系列)三十張,不得裝裱,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與評審。 |
| 五、收件日期: | 於二00四年即日起至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
| 六、收件地點: | 114 台北市內湖區文德路212號13樓,請註明『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柏慶 先生收。 |
| 七、評 審: |
聘請知名攝影家九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評審結果於坪審後一週內通知參加者,獲選者並在中華攝影 報及媒體發表。 |
| 八、獎 勵: | |
| (一) | 錄取『郎掙山紀念攝影獎』一至三名。 |
| (二) | 得獎者必須提供得獎原作底片或原始檔,於二00四年八月二十日以前寄達本會,由本會負責放大邊長二十吋照片(放大後底片歸還),展覽作品於展畢後,全數致贈得獎人。 |
| (三) | 頒發純金獎章一枚及特製紀念獎牌一座,得獎作品假國立國父紀念館首展時隆重表揚。 |
| (四) | 得獎人由本會授與高級會士名銜,並取得本會會士資格。 |
| 九、展覽日期: | 定於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六)假國立國父紀念館首展。 |
| 十、附 註: | |
| (一) | 申請人請詳填參加表(可複裂),並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註明作品:編號、姓名、電話。 |
| (二) |
得獎作品不退件,未得獎之作品,評後一個月內郵寄退還,請附足退件郵資,未付郵資者,不負保管退件 責任。 |
| (三) | 得獎作品本會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
| (四) |
應徵作品本會當儘妥善保管之責,假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如有必要,請自行投 保產物保儉。 |
| (五) | 應做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獎章獎牌,並追究各項費用及法律責任。 |
| (六) | 曾得過郎靜山紀念攝影獎者,不得再參加。 |
| (七) |
台灣地區以外獲獎者來台領獎往返交通費請自理,來台後由本會接待得獎人五天。(陪同人員一切費用請 自理) |
| (八) | 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