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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 的: |
藉攝影比賽,展現本市各項建設成果,喚起市民對桃仔園的關懷,提昇藝文水準,倡導正當休閒活動;並進而彙整展現本市各項建設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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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 題: |
以本市各項軟硬體建設及動態、靜態活動為題材(含夜景),呈現桃園之美。同時為鼓勵市民踴躍參加,各主題均至少入選一名佳作(居家附近之公園或其他市政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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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參賽資格: |
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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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品規格: |
參賽作品限五*七吋之彩色或黑白色照片,不得裝裱、加色、格放、劃線、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作品請註明拍攝地點、主題及時間(時間需為二00四年之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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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賽辦法: |
(一)參賽作品須詳填簡章所附之參加表(如附件)並牢貼於相片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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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攝影比賽』字樣,郵寄桃園市公所計畫室,地址:桃園市縣府路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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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件日期: |
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截止,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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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 審: |
由主辦單位聘請五位攝影名家於市公所簡報室公開評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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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得獎公佈: |
除具函通知得獎人外,並將得獎名單刊登於本所網站,頒獎時間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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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獎額及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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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一名:獎金壹萬元,獎狀乙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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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牌二名:各得獎金伍仟元,獎狀乙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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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三名:各得獎金三仟元,獎狀乙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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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十名:各得軟片十卷,獎狀乙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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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若干名:各得軟片五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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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附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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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參賽之作品一律不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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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參賽之作品須未公開發表(含雷同作品)違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獎位不予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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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銅牌獎以上不得重複得獎,入圍作品須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凡未於規定期限交付原稿或抄襲、冒借、拷貝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獎位不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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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得奬作品之原稿,本所取得使用權,得自由運用,不另致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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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參加視同承認本簡章中各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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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簡章請至桃園市公所一樓服務台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