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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新中縣 攝影比賽 |
| 主辦單位: | 台中縣政府 |
| 承辦單位: | 台中縣攝影學會 |
| 主 旨: | 為發揚台中縣境內,巍峨壯麗、山川河流、自然景觀及豐富的人文風情,特舉辦本比賽。 |
| 題 材: | 以台中縣境內活動期間所拍攝的作品,分成A、B二組。 |
| A.自然景觀組:舉凡台中縣境內之山川河流、自然風景、生態保育景觀。 | |
| B.民俗風情組:舉凡台中縣境內之人文古蹟、政經建設、民俗風情皆可。 | |
| (本攝影比賽"要"高品質的新照片,敬請已經泛黃老照片和未完成之建設照片或景觀已經不存在之舊照片切勿投件,主辦單位有權在初選前前置作業篩選之)。 | |
| 活動時間: | 93年5月25日起至93年6月30日止 |
| 參加辦法: | |
| 1. | 參賽者應詳填參加表題名、姓名、住址、電話、拍攝地點、時間,黏貼於作品背面,務必註明參加A組或B組,否則主辦單位代為分組,參賽者不得異議。 |
| 2. | 參賽作品應將原稿軟片黏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評審。 |
| 郵寄至台中縣清水郵政信箱261號台中縣攝影學會收【註明參加2004新中縣攝影比賽】 | |
| 會址:台中縣清水鎮鎮南街28之5號5樓 聯絡電話:0937-283977 04-26229966 | |
| 作品規格: | 未經發表之135以上正、負片作品皆可。放大6乘8吋彩色照片參賽,不得格放、裝裱、著色、翻拍、電腦合成、暗房合成,連作不收,數位相機拍攝不收,張數不限。 |
| 收件日期: | 93年5月25日起至93年7月1日截止收件,寄達為準,逾期不收。 |
| 獎額獎勵: | A.B.二組各設 |
| 金牌獎 一名:獎 金40000元 ,獎牌一座 | |
| 銀牌獎 一名:獎 金25000元 ,獎牌一座 | |
| 銅牌獎 一名:獎 金12000元 ,獎牌一座 | |
| 優選獎 十名:各得軟片40卷 ,獎狀一紙 | |
| 佳作獎 二十名:各得軟片20卷 ,獎狀一紙 | |
| 評 審: | 邀請五位孚有眾望之攝影藝術名家於93年7月3日假(台中縣政府會議室)評審。 |
| 公佈結果: | 具函通知得獎者 |
| 附 則: | |
| 1. | 參賽者應附退件回郵,未附回郵者請於7月30日前自行取回未入選作品,本會不負保管責任;各組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獎。 |
| 2. | 務必詳填拍攝日期及拍攝地點,否則不予評審,如經發現有違背簡章各項規定,取消得獎資格,如已經頒發獎金、獎品等事後追回。 |
| 3. | 得獎作品原稿底片,著作權、版權所有權歸屬主、承辦單位所有,對外公開發表不另至酬。 |
| 4. | 本會儘負保管之責,但如遇天然災害或郵寄途中意外損壞,本會恕難負責。 |
| 5. | 凡參加本會攝影比賽者,即視同接受本簡章之各項約定。 |
| 6. | 未盡事宜,評審會場公佈之,不另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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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中縣攝影比賽 |
拍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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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
拍攝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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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 住址 | ||
| 電話 |
A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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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新中縣攝影比賽 |
拍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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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名 |
拍攝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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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 住址 | ||
| 電話 |
B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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