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樹林市九十三年推動環保教育攝影比賽簡章 |
| 一、宗 旨: | 為建造本市為環保城,提升市民生活環境品質。藉由2004年樹林市荷花藝術嘉年華會活動,推動環境教育加強環保意念,期望透過鏡頭,紀錄河濱公園荷花景觀再造建設成果。 |
| 二、主辦單位: |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 |
| 三、承辦單位: | 樹林市山佳國小、台北縣攝影學會 |
| 四、協辦單位: | 樹林焚化廠回餽金委員會、樂山社區發展協會、山佳社區發展協會、山佳、中山、樂山里辦公處、台北縣照相業職業工會。 |
| 五、題 材: | 1.樹林焚化場周邊景觀暨資源回收情況 |
| 2.6/26-6/27樹林河濱公園荷花景觀及當日荷花藝術節活動現場(柑園橋下) | |
| 3.樹林市向日葵花田景觀(柑園街279巷、彭厝里八德街321號附近) | |
| 六、比賽規格: | 軟片相紙不限廠牌,一律放大5x7參賽,彩色或黑自照片不拘,張數不限,連作不收。 |
| 七、資 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歡迎參加。 |
| 八、收件地點: | 樹林市公所[台北縣樹林市鎮前街93號服務台,2681-2106] |
| 樹林市立圖書館[台北縣樹林市中山路二段80號三樓,2682-2953] | |
| 樹林市山佳國小[台北縣樹林市中山路三段5號2680-6673轉110、108、114] | |
| 九、收件日期: | 自即日起至93年7月l5日截止[親送或郵寄,信封註明樹林環保攝影比賽] |
| 十、評審方式: | 由主辦單位聘請專業攝影人士評審。 |
| 十一、底片繳交: | 凡獲優選獎以上者,將另行通知得獎作品之底片繳交至主辦單位,未於限期繳納者取消其入圍資格。 |
| 十二、頒獎地點: | 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 |
| 十三、獎 助: | 金牌獎一名,獎牌乙面/獎金參萬元正 |
| 銀牌獎一名,獎牌乙面/獎金貳萬元正 | |
| 銅牌獎一名,獎牌乙面/獎金壹萬元正 | |
| 優選獎二十名,獎狀乙紙/獎金貳件元正 | |
| 入選獎三十名,獎狀乙紙/軟片5卷 | |
| 十四、作品展覽: | 由主辦單位另行放大照片裝框展出,時間地點由媒體發佈並通知。 |
| 十五、注意事項: | |
| 1. | 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並以未曾公開發表為限,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 2. | 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得獎者追回已穫獎金及獎狀,其獎位不另遞補。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主辦、承辦單位無涉。 |
| 3. | 得獎作品底片應依公佈期限交承辦單位,無法繳交底片者取消穫獎資格,其獎位不另遞補。 |
| 4. | 得獎作品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傅、發表、出版、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不另給酬。 |
| 5. | 金牌獎、銀牌獎及銅牌獎得獎者不予重複,優選獎則不在此限。 |
| 6. | 得獎者獎金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15%所得稅。 |
| 7. |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不可抗力之意外而造成損害時,主辦、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
| 8. |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由評審會議議決後實施,參賽者不得異議。 |
| 9. | 參加表(不足可自行影印)。 |
|
樹林市環保攝影比賽報名表 |
編號 |
||
| 題名 | |||
| 拍攝地點 | |||
| 姓名 |
聯絡電話 |
||
| 通訊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