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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台南市安平文化節暨林默娘公園全國攝影比賽簡章 |
| 一、主 旨: | 為鼓勵全民參與觀光活動,提倡正當休閒運動,促進觀光產業繁榮發展,發現林默娘公園之美,自然風景、人文特色,藉休閒和旅遊、宗教的觀光特性與攝影藝術氣氛結合,特舉辦安平林默娘公園攝影比賽。 |
| 二、參加資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
| 三、攝影題材: | (1)以台南市安平林默娘公園,週遭景觀為題材。(2)安平開臺天后宮8月22日16歲成年禮活動(七夕情人節)。(3)8月24日靈濟殿孤棚祭(港仔尾)。 |
| 四、作品規格: | 不限軟片,相紙一律放大5X7吋之彩色照片,連作限4張,不得格放,疊片加色,電腦合成,並於背面註明姓名、住址、電話、題名。 |
| 五、作品張數: | 不限。 |
| 六、獎勵辦法: | 金牌獎一名:頒獎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精美獎杯乙座。 |
| 銀牌獎一名:頒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精美獎杯乙座。 | |
| 銅牌獎二名:頒獎金新台幣陸仟元,精美獎杯乙座。 | |
| 優選獎十名:各頒獎金新台幣壹仟元。 | |
| 佳作獎卅名:各頒獎金新台幣伍佰元。 | |
| 七、收件截止日 | 期:93年9月7日前寄達為準。 |
| 八、收件地點: | 台南市攝影學會 701台南市東門路二段364號 電話:06-3363778 |
| 九、評審日期: | 93年9月11日(星期六晚上七點三十分) |
| 十、評審地點: | 台南市開臺天后宮(會議室)(台南市國勝路33號) |
| 十一、得獎公布: | 93年9月25日 |
| 十二、頒 獎: | 時間、地點另訂,再個別通知得獎人。 |
| 十三、注意事項: | |
| (1)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 |
| (2) | 參賽之作品須未曾公開刊登發表,違者遭受檢舉則取消其得獎資格。 |
| (3) | 金、銀、銅牌獎每人限得乙獎。 |
| (4) | 得獎作品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刊登雜誌之權利,不另酬謝。 |
| (5) | 未入選之作品,主辦單位於必要時可擇優錄取,並以佳作獎品及獎狀鼓勵之。 |
| (6) | 佳作以上之作品須依規定交付原稿底片(不得交付翻拍之底片),經審核無誤後方給獎,若無法交付原稿底片或拷貝者,則予取消獲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
| (7) | 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加比賽。 |
| (8) | 參賽作品信封上,請註明(參加2004年台南市安平林默娘公園全國攝影比賽)。 |
| (9) | 得獎之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 |
| (10) | 凡參加本攝影比賽者,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
| (11) |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解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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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 通訊地址 | |||
| 聯絡電話 | |||
| 作品題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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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妥本表,浮貼於作品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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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台南市安平文教基金會
協辦單位:台南市安平開臺天后宮
承辦單位:台南市攝影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