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主 旨: |
本次舉辦「九二一紀念系列活動」攝影比賽,期望透過專業攝影鏡頭捕捉台灣人民重建家園的努力,進而將作品運用在各種傳播媒介,將真實面貌與現況呈現在世人眼前。 |
|
二、主辦單位: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
|
三、承辦單位: |
正極傳播有限公司 |
|
協辦單位: |
中國時報-時新知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攝影教育學會、台灣省攝影學會 |
|
四、攝影題材: |
以「映像九二一.再現新活力」為主題,展現九二一重建區生命力,涵蓋生活、人文、建築、自然景觀等各領域。 |
|
五、比賽作品規 |
格: |
|
|
限傳統相機者參加。參賽時,繳交作品不限軟片相紙廠牌、彩色黑白照片不拘,一律沖洗放大至5x7吋照片參賽,張數不限,連作不收,電腦合成、人工加色、裝裱、拷貝不收。每件作品背面應貼妥參賽表,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
|
六、資 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
|
七、收件日期: |
活動開始日~93年11月30日止。(以郵戳為憑) |
|
八、收件地點: |
台北郵政79-25號信箱 |
|
九、聯絡電話: |
(02)2308-7111 # 2438 鍾小姐 |
|
十、入選與得獎 |
公布: |
|
. |
評審評選期為12月4日~12月6日。 |
|
. |
於評審後三天內電話或e-mail通知得獎人繳交底片,得獎人底片需於12月19日前繳交(以郵戳為憑)。 |
|
. |
12月15日將得獎名單同步公布於專屬網站、中國時報與中時電子報網站,並專函通知得獎人。 |
|
. |
頒獎典禮:12月18日下午兩點,紅樓一樓。 |
|
. |
展出時間: |
|
|
定點展覽—93年12月18日~24日,紅樓一樓(台北市萬華區成都路10號)。 |
|
|
93年12月29日~94年1月9日,台中縣旅客服務中心(台中縣石岡鄉石城街1號)。 |
|
|
紙上展覽—93年12月,中國時報。 |
|
十一、獎勵辦法: |
|
|
|
第一名,獎金壹拾萬元正/冠軍獎座乙座 |
|
|
第二名,獎金陸萬元正/亞軍獎座乙座 |
|
|
第三名,獎金貳萬元正/季軍獎座乙座 |
|
|
優選十名,各得獎金壹萬元/獎狀乙面 |
|
|
佳作三十名,各得獎金肆仟元正/獎狀乙面 |
|
|
入選三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正/獎狀乙面 |
|
十二、評審辦法: |
邀聘攝影專業人士及資深攝影記者共五名,擔任評審。 |
|
十三、評分標準: |
攝影技巧佔50%、參賽者概念佔30%、創意佔20%。 |
|
十四、附 則: |
|
|
1. |
優選獎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項,獲選作品請於通知時繳交底片方為得獎,遺缺不遞補,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
|
2. |
獲選作品的著作權、所有權歸九二一重建會,主辦單位依著作權行使一切委製及公開展出之權利,網路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 |
|
3.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回,比賽及參選作品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的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 |
|
4. |
得獎作品如有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曾參加任何公開攝影比賽或展出,查證屬實,一律取消資格,獎位不遞補。已領取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其違反著作權法令部分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
|
5. |
凡參賽作品郵寄途中或遇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難負責。 |
|
6. |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