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教博識網「館所風情攝影比賽」活動辦法
一、主辦單位:
二、活動時間: 1. 收件時間:94年1月25日起至94年4月30日止。 2. 網際金選獎票選時間:94年5月4日起至94年5月31日止。 3. 博識金像獎評審時間:94年5月15日。 4. 得獎作品公佈日期:94年6月2日。 5. 頒獎及票選獎抽獎日期:94年6月中旬。 三、作品主題:
四、參賽組別:
(一)博識金像獎組
1. 報名方式:參賽者必須為社教博識網會員,並將填妥個人資料及會員編號之報名表浮貼於欲參賽之照片背面後寄出,採郵寄方式報名。(報名表可至各館所之服務櫃檯索取或由本活動網站直接下載列印)。 2. 收件截止日期:94年4月30日( 以郵戳為憑)。 3. 作品請以掛號信件寄至 台北縣251淡水鎮英專路151號B205室 淡江大學資訊中心多媒體設計組收並註明參加館所風情攝影比賽。 4. 作品規格:照片一律輸出為10X12吋彩色或黑白相片,不限傳統相機或數位相機創作,張數不限。但不得裝錶、格放、連作、電腦合成、拷貝。且不得使用舊作,須於活動期間(94年1月25日至94年4月30日止)至各館所親自拍攝新作為投稿作品。 5. 詳細規定: n 參賽作品每張相紙背面浮貼報名表格,表格可影印使用,各欄應詳實清楚填寫,否則不予評審。 n 作品應以硬紙板保護妥為包裝,避免郵寄時發生皺折,凡參加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拒力之意外損失,承辦單位恕不負責。 n 所有參賽作品之拍攝地點必須於博識網規定之館所,並註明拍攝時間及地點。 n 得獎作品需提供原始底片或至少為500萬畫素之高解析度(300dpi以上)之原始數位檔案格式。 6. 評選方式:將邀請專業人士進行評審,評選日期為94年5月15日。 7. 獎勵方式:活動得獎者除獎金與獎狀外,其作品將在各館中進行陳列展示,並使用於各館的DM廣告、宣傳海報、庫卡、書籤、明信片、月曆及於各大網站展示等。 8. 獎項內容: n 博識金獎:獎狀乙只,獎金三萬元 n 博識銀獎:獎狀乙只,獎金二萬元 n 博識銅獎:獎狀乙只,獎金一萬元 n 優選15名:獎狀乙只,價值2,000元精美禮品。 附註:銅獎以上每人限得一獎,比賽作品未達水準者,獎項得以從缺。 (二)網際金選獎組
1. 報名方式:參賽者必須為博識網會員,並至本活動網站之上傳作品區填妥個人資料和會員編號後,將照片上傳至活動提供之網路空間,參賽作品於94年4月30日中午12時前,均能修改作品資料或替換作品。 2. 上傳截止日期:94年4月30日 中午12時前止。 3. 票選日期:94年5月4日中午12時於網站公佈入圍作品並開放票選。 4. 作品規格: n 參賽上傳數位圖檔尺寸(RGB色彩、JPG格式)長邊為800畫素,解析度至少為72dpi,檔案大小不得超過2MB。 n 得獎作品須另外提供300萬畫素以上數位原始 圖檔。 n 不限傳統相機和數位相機創作,黑白與彩色不限。 n 上傳作品每人最多5張、不得格放、連作、電腦合成、拷貝。照片不得使用舊作,須於活動期間至各館所親自拍攝新作為投稿作品。 5. 詳細規定: n 參賽作品之網路報名表各欄應詳實清楚填寫,否則不予列入評選。 n 所有參賽作品之拍攝地點必須於博識網規定館所,並註明拍攝時間及地點。 n 上傳作品如違反上述規定者,主辦單位有權在上傳截止後刪除該違規作品不另行通知。 6. 評選方式: n 以線上票選方式選出優秀作品。 n 投票人員須先加入博識網會員(免費)。 n 每人均可 於票選時間票選五個不同作品。 7. 獎勵方式: 活動得獎者除 可獲頒網際金選獎獎項外,其作品將在各館中進行陳列展示,並使用於各館的DM廣告、宣傳海報、庫卡、書籤、明信片、月曆及於各大網站展示等。 8. 獎項內容: n 人氣金獎:獎狀乙只,獎金二萬元 n 人氣銀獎:獎狀乙只,獎金一萬元 n 人氣銅獎:獎狀乙只,獎金五千元 n 優選15名:獎狀乙只,價值1,000元精美禮品。 附註:銅獎以上每人限得一獎。
五、網際金選獎票選辦法:
n 頭獎:數位相機一名(價值約18,000元) n 二獎:時尚手機一名(價值約13,000元) n 三獎:PS2遊戲主機一名(價值約8,000元) n 四獎:DVD燒錄機(價值約3,000元)三名 n 五獎:羅技無線滑鼠(價值約1,000元)四名 六、附則: 1. 參加比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規格不符將不另行通知)。 2. 參加比賽之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且係未曾參加其他比賽得獎及未曾公開發表之作品,如有違反規定,將取消參賽資格。 3. 得獎作品及其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著作權全部歸主辦單位
,所有得獎人仍保有姓名表示權,得獎人須簽署該作品著作權讓渡書。主辦單位有權依著作權法行使一切重製及無限次公開發表、展示、發行、製作輸出圖、印製及相關之權利,均不另計酬。 4. 各組參賽者前三名每人限得乙獎,獲選作品請於接獲通知後,在期限內繳交底片或原始圖檔光碟
(以郵戳為憑,逾期視同放棄得獎資格),否則視同棄權,得獎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5.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適時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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