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第五十九屆全省美展競賽簡章
一、目 的:推行美術教育,鼓勵美術創作,提昇美術水準。 二、主辦單位:臺灣省政府(文教組Tel / 049-2394800~3,Fax /049-2332379)。 三、類別:「國畫、膠彩、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視覺設計、工藝、雕塑、攝影」等十一類。 四、參賽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 2.兩年以內之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 3.每人限報兩類,每類一件為限(作品不得重複)。 五、作品規格 1.平面作品(須精裱完整,玻璃裝裱不受理): (1)國畫、書法:裱框或卷軸均可,完成尺寸:長邊190~230公分、短邊60~120公分;書法限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 (2)篆刻:畫心不超過45×150公分,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裱框或直式卷軸均可,手卷不收。 (3)膠彩、油畫: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超過176公分×142公分,正面加壓克力、背面加木板。 (4)水彩:畫面以對開(56公分×76公分)至全開(114公分×79公分)為限,正面加壓克力、背面加木板。 (5)版畫:紙張以十六開(27公分×19公分)至全開(110公分×76公分)為限,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 (6)攝影:相片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準,短邊不小於12英吋(31公分),黑白彩色混合評選,自然生態寫實報導之作品不得合成。 2.立體作品 (1)視覺設計:平面、立體設計均可,平面設計不得小於54公分×39公分,不得大於108公分×78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三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3;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20公分。 (2)工藝:包括各類工藝,平面作品不得小於四開紙(54公分×39公分),不超過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全開紙;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上則照平面作品規格)。 (3)雕塑:圓雕高限30公分~250公分、長限200公分、寬限1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公噸;浮雕最大限200公分×250公分、最小限100公分×80公分(含框,組合作品外箱須黏貼完成相片)。 六、初審收件:94年2月21日至2月23日止(郵戳為憑)。 七、初審收件方式:(除版畫、篆刻類外,均以相片送審) (一)依參加類別檢附送件表(附表一),及下列資料,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中型中型信封裝寄「540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一號/臺灣省政府文教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全省美展○○類」。除送件表外其他資料均勿書寫姓名。 1. 版畫:送原作(背面黏貼附表三),另以中型信封內裝8×10吋相片一張及送件表,粘貼於原作紙箱外。 2. 篆刻:送五方鈐印以上之原拓印文一張,不必裝裱,附表二貼於背面右上角。 3.雕塑、工藝:繳交正、背、側不同角度拍攝之作品8×10吋相片三張。 4.書法:繳交8×10吋相片兩張(整體在上、局部放大在下)。 5.其他各類均繳交8×10吋相片一張。 (二)相片請洽專業人員拍攝,背面黏貼附表二,並以油性筆端正書寫有關資料。相片在二張以上者,請依序疊放並於邊角以訂書機裝訂。 (三)團體報名者請一件一信封個別裝袋,資料混雜者不予受理。 (四)除版畫類原作外,初審送件一概不予退還。 八、初審入圍名單公佈:3月4日下午4時於本府網站公告並個別郵掛通知。 九、複審收件方式 (一)初審入圍者應於94年3月17日至3月18日每日上午9:00∼17:00將作品原件送至臺灣省政資料館宴會廳(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正路二號049-2350530)收件處參加複審。 (二)作品請黏貼附表三(平面作品請貼於背面右上角,立體作品貼於不顯眼處)。組合或裝箱作品應於箱外加貼組裝完成之相片。 (三)入圍作品評審委員如認為水準不足者,得不予入選。 (四)作品規格超過簡章規定者不予收件。採郵寄或貨運送件者請妥為包裝,作品於運送過程毀損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十、成績公佈:94年4月中旬於本府網站並個別通知。 十一、獎勵 1. 各類前三名發給獎金(金額另行公布),、獎狀乙紙、獎座乙座,另設優選及入選若干名,各發給獎狀乙紙。得獎者均發給作品彙刊精裝本乙冊。 2. 連續三年獲得該類前三名者,發給永久免審查證書。 十二、首展:94年5月21日至6月1日於臺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舉行(頒獎典禮另行通知)。 十三、首展結束後優選以上作品於各縣市文化局舉行巡迴展,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十四、作品退件 1. 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入選作品於首展結束後、優選作品於巡迴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辦理退件。立體作品通知作者領回,其他作品均由主辦單位代寄。 2. 作品無法寄達,經聯繫逾一個月仍未來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十五、其他事項 1. 參賽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等違反簡章規定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佈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討。 2. 作品同時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分別獲獎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3. 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及畫冊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4.主辦單位對於參展作品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之權,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5.立體作品主辦單位得通知作者協助搬運布展。作品過重、過大、易碎,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6. 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7. 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保額前三名新台幣伍萬元、優選參萬元、入選及入圍貳萬元;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8.簡章請至各美術館、社教館、縣市文化局索取或於省府文教組網站 http://www.tpg.gov.tw/dcea查閱下載。
附表一 第 五 十九 屆 全 省 美 展 參 賽 作 品 送 件 表
註:畫心尺寸由書畫類填寫,攝影類無須填寫尺寸。
作者簽章︰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日
(未簽章者不予受理)
附表三(作品原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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