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第五十九屆全省美展競賽簡章

一、目  的:推行美術教育,鼓勵美術創作,提昇美術水準。

二、主辦單位:臺灣省政府(文教組Tel / 049-2394800~3,Fax /049-2332379)。

三、類別:「國畫、膠彩、書法、篆刻、油畫、水彩、版畫、視覺設計、工藝、雕塑、攝影」等十一類。

四、參賽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從事藝術創作者。

2.兩年以內之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得獎者。

3.每人限報兩類,每類一件為限(作品不得重複)。

五、作品規格

1.平面作品(須精裱完整,玻璃裝裱不受理):

(1)國畫、書法:裱框或卷軸均可,完成尺寸:長邊190~230公分、短邊60~120公分;書法限對聯或中堂,畫心不得分割。

(2)篆刻:畫心不超過45×150公分,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裱框或直式卷軸均可,手卷不收。

(3)膠彩、油畫:20號以上、80號以下,裝框後不超過176公分×142公分,正面加壓克力、背面加木板。

(4)水彩:畫面以對開(56公分×76公分)至全開(114公分×79公分)為限,正面加壓克力、背面加木板。

(5)版畫:紙張以十六開(27公分×19公分)至全開(110公分×76公分)為限,限量版畫或單刷版畫均可。

(6)攝影:相片長邊以24英吋(61公分)為準,短邊不小於12英吋(31公分),黑白彩色混合評選,自然生態寫實報導之作品不得合成

2.立體作品

(1)視覺設計:平面、立體設計均可,平面設計不得小於54公分×39公分,不得大於108公分×78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三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3;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20公分。

(2)工藝:包括各類工藝,平面作品不得小於四開紙(54公分×39公分),不超過全開紙(108公分×78公分),聯作尺寸總計最大不超過全開紙;立體作品尺寸長寬高各不得超過100公分。編織類長不得超過200公分(裱於圖板上則照平面作品規格)。

(3)雕塑:圓雕高限30公分~250公分、長限200公分、寬限100公分、重量不得超過1公噸;浮雕最大限200公分×250公分、最小限100公分×80公分(含框,組合作品外箱須黏貼完成相片)。

六、初審收件:94年2月21日至2月23日止(郵戳為憑)。

七、初審收件方式:(除版畫、篆刻類外,均以相片送審

(一)依參加類別檢附送件表(附表一),及下列資料,連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中型中型信封裝寄「540南投縣中興新村省府路一號/臺灣省政府文教組收」,信封上註明「參加全省美展○○類」。除送件表外其他資料均勿書寫姓名。

1.    版畫:送原作(背面黏貼附表三),另以中型信封內裝8×10吋相片一張及送件表,粘貼於原作紙箱外。

2.    篆刻:送五方鈐印以上之原拓印文一張,不必裝裱,附表二貼於背面右上角。

3.雕塑、工藝:繳交正、背、側不同角度拍攝之作品8×10吋相片三張。

4.書法:繳交8×10吋相片兩張(整體在上、局部放大在下)。

5.其他各類均繳交8×10吋相片一張。

(二)相片請洽專業人員拍攝,背面黏貼附表二,並以油性筆端正書寫有關資料。相片在二張以上者,請依序疊放並於邊角以訂書機裝訂

(三)團體報名者請一件一信封個別裝袋,資料混雜者不予受理。

(四)除版畫類原作外,初審送件一概不予退還

八、初審入圍名單公佈:3月4日下午4時於本府網站公告並個別郵掛通知。

九、複審收件方式

(一)初審入圍者應於94年3月17日至3月18日每日上午9:00∼17:00將作品原件送至臺灣省政資料館宴會廳(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正路二號049-2350530)收件處參加複審。

(二)作品請黏貼附表三(平面作品請貼於背面右上角,立體作品貼於不顯眼處)。組合或裝箱作品應於箱外加貼組裝完成之相片。

(三)入圍作品評審委員如認為水準不足者,得不予入選。

(四)作品規格超過簡章規定者不予收件。採郵寄或貨運送件者請妥為包裝,作品於運送過程毀損者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十、成績公佈:94年4月中旬於本府網站並個別通知。

十一、獎勵

1.    各類前三名發給獎金(金額另行公布),、獎狀乙紙、獎座乙座,另設優選及入選若干名,各發給獎狀乙紙。得獎者均發給作品彙刊精裝本乙冊。

2.    連續三年獲得該類前三名者,發給永久免審查證書。

十二、首展:94年5月21日至6月1日於臺中市文化局大墩藝廊舉行(頒獎典禮另行通知)。

十三、首展結束後優選以上作品於各縣市文化局舉行巡迴展,時間地點另行公布。

十四、作品退件

1.   未入選作品於評審後、入選作品於首展結束後、優選作品於巡迴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辦理退件。立體作品通知作者領回,其他作品均由主辦單位代寄。

2.   作品無法寄達,經聯繫逾一個月仍未來領取者,主辦單位不負保管之責並逕行處理,作者不得異議。

十五、其他事項

1.    參賽作品有抄襲、重作、臨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等違反簡章規定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資格並公佈之,三年內不得參賽。已發給之獎金、獎座及獎狀予以追討。

2.    作品同時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分別獲獎者,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3.    作者對本展覽之審查、作品陳列及畫冊編印方式不得提出異議。

4.主辦單位對於參展作品有研究、展覽、攝影、出版、宣傳、上網、製作為文宣推廣品之權,作者不得對主辦單位行使著作人格權。

5.立體作品主辦單位得通知作者協助搬運布展。作品過重、過大、易碎,主辦單位得不予展出。

6. 展覽期間,主辦單位對參展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受損者,不負賠償之責。

7. 得獎作品由主辦單位辦理保險,保額前三名新台幣伍萬元、優選參萬元、入選及入圍貳萬元;作品出險時以投保金額為理賠上限,作者不得異議。

8.簡章請至各美術館、社教館、縣市文化局索取或於省府文教組網站

http://www.tpg.gov.tw/dcea查閱下載。


 

附表一     第 五 十九 屆 全 省 美 展 參 賽 作 品 送 件 表

編號

參賽類別

作品標題

(主辦單位填寫)

 

(不得空白)

 

作者姓名

 

 

黏貼作者

二吋近照

(刊畫冊用)

英文姓名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最高學歷

 

單位及現職

 

通訊處

(請填郵遞區號)

□□□

 

Email

 

戶籍地址

(請填鄰里)

□□□

 

電話

 

公:    -                   

宅:    -                  手機:

完成尺寸

            cm×寬            cm×高            cm

畫心尺寸

            cm×寬            cm×高            cm

版種/技法/材質/創作理念

50字內刊畫冊用)

 

 

 

 

切結事項

1.作品為本人兩年以內創作,無抄襲、重作、臨摹、代題字及冒名頂替情事,亦未曾參加其他競賽得獎。

2.所載內容如有不實或違反簡章規定者,願被取消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絕無異議。

3.隨表檢附:□8×10吋相片   張   □篆刻印文    件    □版畫    件

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註:畫心尺寸由書畫類填寫,攝影類無須填寫尺寸。

 

作者簽章︰                                中華民國 94 年  2  月    日

(未簽章者不予受理)
附表二(初審用)

【正】

類別:

標題︰

尺寸︰       cm×     cm×     cm

版種/材質/技法:

電話:                 行動:

附表三(作品原件用)

【正】

編號:

類別:

標題︰

尺寸︰       cm×     cm×     cm

版種/材質/技法:

通訊處:□□□

電話:                 行動:

附表四(邀請展用)

【正】

身分:□顧問  □評議  □評審  □免審查

類別:

姓名:

標題︰

尺寸︰       cm×     cm×     cm

通訊處:□□□

 

電話:                 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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