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96年大會杯聯誼攝影比賽


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96年大會杯聯誼攝影比賽辦法

主     旨:為增進會員同好友誼與影藝交流,特舉辦聯誼攝影比賽。

題     材:限活動當天之現場表演項目及模特兒人像為主。

主辦單位: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活動時間:民國96年3月18日(星期日) AM 08:30∼11:00

活動地點:桃園市成功路三段38號 桃園高中

作品規格:一律放大 5 × 7 彩色或黑白之照片,張數不限。

收件時間:至民國 96年4月13日 下午7:00截止。

參賽資格:本會有效會員(博學會士限投 3 張)

收件地點:1.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 陳榮譽理事長永鑑處,TEL:(03)492-2933。

2.中壢市中和路237號高源彬老師處, TEL:(03)425-4815。

   信封上請註明「大會杯聯誼賽」等字樣。

評審時間:民國 96年4月13日 (星期二) 晚間 7:30開始

評審地點:本會會務中心 (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
 

獎勵辦法:

金牌 1 名:80GB讀卡儲存硬碟

銀牌 1 名:防潮箱一台

銅牌 1 名:2GB SD卡一張及2GB CF卡一張

優選獎5名:2GB SD卡一張

佳作獎8名:1GB SD卡一張

最佳創意1名:2GB SD卡一張

入選獎15名:獎狀乙張

入選獎最多獎一名:防潮箱一台及大會杯主席提供2GB CF卡一張

領獎辦法:(1) 96年4月13日(星期二)〈評審結束成績揭曉後立即頒獎〉。

(2)未繳清96年度會費者,不得參加比賽。

 

附  則:(1) 金、銀、銅、最佳創意、最佳創作獎每人限得乙獎。(得獎者請沖洗12*15吋照片轉贈模特兒)

(2) 作品背面請填寫姓名、會員號碼、題名、地址、電話。

(3) 參賽作品於參賽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壞或遺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4) 所有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轉贈模特兒。

(5) 參賽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在網路、報刊、雜誌發表及光碟製作或展覽,不另給酬。

(6) 參加本影賽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

(7)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則另行補充。

主辦單位: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

理  事  長:  金  露  0988-030868

副 理 事長:  連通善  0912-553636

大會杯主席:  陳佳欣  0938-127127

總  幹  事:  蔡能鎮  0937-956944

活 動 主任:  邱清鐵  0932-277619

桃園縣攝影藝術協會大會杯聯誼賽參加表

 題 名

 

 作 者

 

會員編號

 

 地 址

 

 電 話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