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浪漫七美」攝影比賽


一、主  旨:為展現七美島鄉土文化內涵、自然人文景觀、民情風俗,以彰顯文化特色,結合觀光及藝術,特舉辦攝影比賽並製作攝影專輯。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澎湖縣政府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澎湖縣七美鄉公所

四、協辦單位:澎湖縣攝影協會、七美鄉各村辦公處

五、攝影主題:七美鄉境內自然生態、景觀、景點、人文風情、民俗、節慶、產業、農漁生活、文化特色及相關能展現七美鄉鄉土文化內涵、宣傳觀光之題材。

六、作品規格繳交作品限光面相紙一律以長邊12吋為準的放大彩色照片參賽,張數不限。作品不得裝裱、格放、加色、任何形式之合成及畫線,連作不收。請詳填參加表後,浮貼於照片背面。來信請在信封上註明「2008浪漫七美攝影比賽」字樣

七、攝影方式:一般相機及數位相機皆可參賽。

八、收件日期9771597831日止。(收件以截止日送達為準

九、收件地點七美鄉公所民政課(9971007*42

十、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於9794日(星期四)上午9時在澎湖縣七美鄉公所2樓會議室公開評審,評審結果將會公布於澎湖縣七美鄉公所http://WWW.chimi.gov.tw/ 之網站。

十一、獎  項:

金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貳萬元,獎狀乙張

銀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獎狀乙張

銅牌獎一名獎金新台幣壹萬元,獎狀乙張

優 選 五 名獎金各新台幣叁仟元,獎狀各乙張 

佳 作三十名獎金各新台幣壹仟元,獎狀各乙張

入選四十名:獎狀各乙張

十二、附則:

(一)金、銀、銅牌,每人限得獎,本次比賽每人得獎獎金均需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

(二)作品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之行為,違者遭受檢舉則將公布取消其參賽資格,並追回獎金,遺缺不予遞補。

(三)作品須於背面浮貼參加表(可影印使用),否則不予以評審

(四)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水準,獎額得予從缺。

(五)得獎者:

1.  一般相機須交付原稿底片;數位相機須交付原始數位檔,圖檔畫素必須達實際600萬畫素(300dpi 3000×2000)以上,檔案格式必須以TIF檔、JPG檔或BMP檔為主。得獎作品請於接獲通知後,依規定期限內繳交底片或數位電子檔光碟方為得獎,凡未能如期繳交者或未符合作品規格規定者,即視同放棄,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遞補。

2.  獎金統一由主辦單位以現金方式發放得獎者,獎狀將於評審結果公布後統一寄發或頒發。

(六)基於宣傳需要,澎湖縣七美鄉公所對得獎作品有權在報章、雜誌、媒體或刊物發表、印刷或在公開場合陳列或展覽,不另給酬,得獎者不得異議。

(七)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郵寄作品應以硬紙板保護妥為包裝,避免郵寄時發生皺折,凡參賽作品因郵寄或遇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之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八)比賽作品拍攝時間不限,限未參加過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使用過的作品,作品著作權有爭議、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

(九)本簡章前述各項規定之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修改之權利。

(十)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諾本簡章前述之各項規定

2008浪漫七美攝影比賽參加表

作品著作權讓與同意書:本人參賽作品如獲獎,本人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權讓與【澎湖縣七美鄉公所】,謹此聲明。

著作權讓與人簽章:

作者姓名

 

出生日期

 

數位或傳統相機

 

身分證字號

 

 

 

   

 

  

 

拍攝地點

 

作品內容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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