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第九屆『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徵件簡章
一、宗 旨:為紀念本會創始人郎靜山大師對攝影藝術之貢獻,特舉辦『郎靜山紀念攝影獎』。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三、主辦單位: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四、協辦單位:台灣攝影學會、台北攝影學會、高雄市攝影學會、中華攝影報。
五、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本屆評審委員不得參加)。
六、題 材:不限。彩色或黑白照片均可,但不得混合(自然生態及人文紀實作品不得電腦修改或合成)。
七、規格及張數:參賽者須提出8x10吋或8x12吋,方型10x10吋均不得留白邊或裝裱,整套系列(連作)二十張,如規格及張數不符者不予評審。
八、收件日期:即日起至民國98年12月6日截止(以作品收到日期為準)。
九、收件地點:32048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永鑑先生收。
十、評 審:聘請名攝影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於98年12月13日(星期日)下午二時,假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34之2號一樓,公開評審,屆時歡迎蒞臨參觀。(評審結果後一週內通知參賽者,獲獎者並於各媒體發表)。
十一、獎 勵:
(一)錄取『郎靜山紀念攝影獎』一名。頒發金質證書乙幀、獎座乙座、附獎迷你筆記型電腦乙台,並於次年會員大會中隆重頒獎。
(二)凡參加作者,卽贈送本屆得獎作品集二本,以資鼓勵。
十二、附 註:
(一)參加者請詳填參加表(可影印)並將作品一併寄送。(每幅作品背面須填寫作品排列順序編號)
(二)得獎作品不退件(得獎人須交得獎全部作品光碟1張,以利各媒體發表之用)。未得獎之作品,於評審後一個月內掛號郵寄退還,但作者須附足退件掛號郵資或一個月內親自至本會領取,如逾期或未附郵資者,本會不負退件責任。
(三)對於得獎作品,本會及指導單位有權以任何方式發表,不另給酬,得獎人不得有異議。
(四)應徵作品本會儘妥善保管之責,如有意外或郵遞耗損,本會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應徵者不得借用或冒用他人作品,一經查覺即取消得獎資格,得追回證書及獎座,並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需索取簡章及報名表者,請附回郵及信封,寄至32048桃園縣中壢市民族路二段114號「郎靜山紀念攝影獎委員會」收。
(七)凡應徵參加本攝影獎者,對評審結果不得有異議,並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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