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高雄縣美術展-鳳邑美展
一、計畫目標:
鼓勵
在地美術工作者研究、創作,倡導藝文風氣,推展全民美育,提昇藝術水準。
二、辦理單位:
(1)指導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主辦單位:高雄縣政府
(3)承辦單位:高雄縣政府文化局
(4)協辦單位:高雄縣議會、各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岡山鎮公所
三、計畫內容與實施方式:
(一)比賽徵件資格:
1.對象:凡年滿十八歲,且具備下列條件之ㄧ者,即具參加資格:
(1)設籍或出生於本縣之人士。
(2)就讀本縣學校之學生。
(3)工作於本縣者。
(4)參加原住民藝術特別獎徵件者須具本縣
原住民身份。
2.送件時請繳交下列有關證明文件影本,不符要求者不予受理:
(1)身分證影本(正反面)。(現
場收件需檢視身分正或戶口名簿正本)
(2)工作於本縣者須另繳交工作證明乙份。
(3)就讀本縣學校者須另繳交學生證影本。
(4)具本縣原住民身份者須另繳交戶籍謄本影本。
3.參賽者需為本人作品,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取消參賽資格及獲獎資格且追回獎金獎狀,並於3年
內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1)
抄襲他人或冒名頂替之作品。
(2)
曾於縣市級以上美展比賽中獲優選(含)以上之作品。
(3)
作品完成逾3年 以上(暫定以99年6月30基準日)。
(4)
作品發生蟲蛀或完整性受損時。
(二)徵件作品:
徵件作品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評審作業,每位最多可參加2類,每類限送1件作品。
(三)徵件作品種類:
1.ㄧ般徵件:(1)水墨類(2)書法篆刻類(3)版畫類(4)粉彩、水彩、素描類(5)油畫類(6)雕塑類(7)複合媒材(8)工藝(編織、木竹、石刻、金屬、陶藝等)(9)視覺設計(插畫、包裝設計、平面美術設計、平面廣告設計、印刷設計、動畫等)(10)攝影類(11)錄像類。
2.原住民藝術特別獎:為鼓勵原住民藝術創作,徵件作品種類不拘。
(四)作品規格:
1.平面作品:裝裱(框)完成尺寸不得大於200公分×150公分。(玻璃框不收)
2.立體作品:含基座完成尺寸不得大於150公
分×150公分×150公分,請創作者考量
展覽室空間,若屬裝置藝術作品請自行搬運並於評審時自行佈展,其完成尺寸不得大於200×200×200公分。作品須完整包裝,並以箱子裝妥,
外箱請貼組裝完成作品相片,組合式作品請檢附圖說明。收、退件時參賽者應全程自行搬運至收退件地點。
3.動畫作品:送審作品全長以2-5分鐘為限,
並製成DVD送審,展示期間,器具自備。(展出作品時間不限)
4.錄像作品:以
VCD或DVD選擇一種送審,送審作品全長以3-5分鐘為限,請使用標準VCD或DVD影片播放格式,並請確認可在PC正常播放。(展出作品時間不限)
5.送件作品請於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作品標籤貼紙,以利登記及運送。
(五)收件日期:
1.初審收件:99年8月14、15日
2.作品請親自或委託送件,不受理郵寄、託
運送件。(委託送件請檢附委託書)
3.複審時間:99年9月20日至9月24日(暫定)。
(六)頒獎日期:99年11月21日(暫
定)。
(七)展覽日期:99年10月23至11月28日(暫
定)。
(八)展覽地點:高雄縣政府文化局第一、二
展覽室
(九)收件地點:
1.高雄縣政府文化局第一展覽室(820)高
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42號;電話
(07)626-2620。
2.鳳山國父紀念館(830)高雄縣鳳山市光遠
路228號;電話(07)746-2283。
3.高雄縣客家文化中心(843)高雄縣美濃
鎮民族路49之3號;電話(07)681-8338。
※若屬立體作品,請創作者自行將作品送件至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岡山),並完成裝置。
(十)
收件時間:
上午9時至下午4時50分。
四、獎勵:
1.初審:
(1)一般徵件作品錄取優選共22名(每類2名),每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整及頒發獎狀乙紙。(參加作
品若未臻水準,得以從缺。)
(2)「原住民藝術特別獎」3名,每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整及頒發獎狀乙紙。
2.複審:獲得優選者須另再送參考作品原作2件,
送審參加複審,由複審審查委員從中評選「鳳邑美術獎」3名(不分類)。
3.「鳳邑美術獎」:獲獎者每名獎金新台幣18萬
元整(不得支領原獲優選獎金新台幣2
萬元整),得獎作品歸屬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典藏,並頒發獎盃乙 座、獎狀乙紙。
4.獎金皆須依規定扣繳10%所得稅。
5.凡入選優選獎者致贈「99年高雄縣美術展-鳳邑美展」專輯乙冊。
五、典藏:獲選為「鳳邑美術獎」者,除頒給典藏證書、新台幣18萬元獎金、獎座及獎狀,於展覽結束後,其原送件得獎作品歸屬高雄縣政府文化局典藏並簽訂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得獎者不得拒絕。
六、責任:
1.承辦單位對入選優選獎作品均有展覽、攝影、出版刊登權利,並盡力保管,入選以上之作品,本局於展覽期間辦理保險事宜。惟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情事、作品材質脆弱、作品本身結構及裝置不良、裝箱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導致作品裝卸受損者,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
2.所有未入選及參展作品於到退件通知後逾二個月未領取者由承辦單位逕行處置,作者不得提出異議。
七、預期效益:藉此活動培訓藝術創作人才,提昇縣民欣賞藝術創作風氣。
八、附則:
1.凡參加本美展者,視同承認本實施辦法之各項規定。
2.本實施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籌備委員會議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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