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動宗旨:期望透過攝影鏡頭記錄鹿港小鎮之美,為鹿港風華留下美好的片刻
。
二、主辦單位:鹿港鎮公所。
三、承辦單位:鹿港鎮文化所、彰化縣鹿港生活攝影學會。
四、參賽題材:凡鹿港鎮內之人文風情、古蹟建築、民俗活動等展現本鎮風華之題材(限定
99年1月以後拍攝)。
五、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六、作品規格:放大成8
* 12吋(A4)之彩色照片,不得裝裱、寫實作品不得電腦合成,連
作不收;參賽作品需連同數位檔光碟(一千萬畫素以上)一起交件,如規格不
符,該作品由承辦單位取消參賽,參賽者不得異議。
七、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0年02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
八、收件方式:以郵件或親自送達方式收件,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11發現鹿港之
美攝影比賽」字樣。
九、收件地址:鹿港鎮文化所
(505)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里公園一路83號
電話:(04)
7784337。
十、評
審:由承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於100年2月20日(日)上午九時,於承辦單位鹿
港鎮文化所三樓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一、錄取名額及獎項:
1、 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二萬元,獎狀乙紙。
2、
銀牌獎一名,各得獎金一萬元,獎狀乙紙。
3、 銅牌獎一名,各得獎金五仟元,獎狀乙紙。
4、 優選獎五名,各得獎金二仟元,獎狀乙紙。
5、 佳作獎二十五名,各得獎金一仟元,獎狀乙紙。
十二、得獎公佈:1.得獎名單預計於100年2月24日公佈於鹿港鎮公所網站
(http://www.lukang.gov.tw/)並專函通知得獎者。
2.得獎作品將擇期於鹿港圖書藝文中心展覽。
十三、頒獎日期:配合鹿港冬遊季活動,於民國100年2月28日在鹿港公會堂(地址:彰化
縣鹿港鎮洛津里埔頭街72號)前頒獎。得獎者經承辦單位通知,但未能於
頒獎日親自出席者,應於一個月內,前往鹿港鎮文化所,或以委託書委託
他人代為領取,同時應出示可資證明得獎人或委託人之身分證件,供承辦
單位核對,逾期不再提供領獎。
十四、參賽規則:
1、參賽照片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抄襲、冒借、拷貝、仿冒,且未經公開刊登發表,評
審後如被檢舉經承辦單位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
領獎項者,承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參賽作品如有侵犯他人權利概由參賽者負責。
2、參賽者應先詳填本簡章所附之2011鹿港風華攝影比賽參加表後,再貼於參賽照片背
面,未詳填黏貼報名表者,該作品承辦單位將不列入評審。
3、非本鎮境內作品或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賽。
4、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電子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承辦單位有公開
展示、刊登、製作、廣告、宣傳及刊印等無限次數使用之權利,不另給酬。
5、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6、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個獎項,不得重覆。
7、凡得獎者將依規定,開立所得扣繳憑單,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合併申報。
8、比賽結束後,未得獎作品欲退件者,請於評審公佈1個月內至鹿港鎮文化所領取,逾期不
予受理。
9、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承)辦單位隨時補
充解釋之。
十五、洽詢方式:如有未盡事宜請洽
鹿港鎮文化所 (04) 7784337
洪小姐。
地址:(505) 彰化縣鹿港鎮洛津里公園一路83號
(鹿港圖書館)。
彰化縣鹿港生活攝影學會
連絡處:(04)
7776604
手機
0932-543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