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東2012客家山歌風情攝影比賽


竹東2012客家山歌風情攝影比賽

一、宗旨:

為發揚竹東客家山歌文化及愛鄉愛土的精神,並振興本地觀光產業,推展藝文活動,特舉辦山歌攝影比賽。

二、參加對象: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歡迎參加。

三、題材:

限本年度竹東客家山歌比賽及相關活動為拍攝題材。

四、作品規格:

一律放大短邊12吋、長邊16(不得留邊)之彩色或黑白相片,張數不限,連作不收,不得格放,數位照片限以一次拍攝完成之作品,不得後製作。

五、指導單位: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新竹縣政府

六、主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公所

七、協辦單位: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會

八、承辦單位:橡棋林攝影群

九、活動時間:

10129日至12日止。

十、活動地點:

竹東鎮客家戲曲公園 (原育樂公園)、中興河道廣場

十一、收件日期:

即日起至民國101 224日中午12時止 (以郵戳為憑)

十二、收件地點:

郵寄或親送【310新竹縣竹東鎮東林路88號 竹東鎮公所 社會文化課】,封面請註明「參加竹東2012客家山歌風情攝影比賽」。

十三、比賽評審:

聘請攝影界知名評審人士五名,進行公正之評審。評審日期:民國 10131日;得獎名單除個別通知得獎人外並公佈於竹東鎮公所網站。

十四、比賽獎勵:

金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5,000元、獎牌一面。

銀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10,000元、獎牌一面。

銅牌獎1名、獎金新台幣 5,000元、獎牌一面。

優選獎5名、獎金新台幣 2,500元、獎牌一面。

佳作獎10名、獎金新台幣1,500元、獎狀一只。

入選獎15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獎狀一只。

十五、頒獎時間及地點:

另訂。

十六、附則:

(一)參賽者作品每張背面請詳填參賽表(可複製),包裝妥當郵寄,若遇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作品遭受毀損,本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二)得獎者應交付得獎作品原稿底片或數位原始檔,否則視同棄權。獲獎作品及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公開展示、網路發表、專輯、宣傳之用,沖洗、放大參展均不另給酬。未得獎作品,參賽者限評審後20 日內親自取回,未取回者視為放棄,由主辦單位自由處理使用之。

(三)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獎。

(四)各獎項之獎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所得稅。得獎作品若遭人檢舉有侵害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事,並獲證實者,將取消獲獎資格,主辦單位有索回獎金、獎狀之權利,其獎項將不遞補。

十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

由主辦單位修訂並公布之

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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