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東華映象攝影比賽」活動簡章
一、宗旨
敬邀各界愛好攝影的朋友以「東華」為主題,用相機呈現東華之美。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國立東華大學教務處
三、參賽資格
凡攝影愛好者均歡迎參加。
四、攝影主題:分為 A組、B
組
A組:「東華之美」國立東華大學校區內環境、景觀、設施之作品。
B組:「東華與我」能展現與國立東華大學有關的人物、活動作品。
※每件參賽作品限勾選 1
組。
五、參賽作品規格
(一)
參賽作品須為
800
萬畫素以上之數位作品。
(二)
參賽作品一律沖印為長邊8
英吋,短邊不限(全放)之彩色照片,參賽作品請自行清除髒點。唯不得註記任何符號、裝裱、格放、加色、合成、連作、護貝、留白邊、彩繪、疊片、刪修背景或使用影像軟體做任何合成影像處理。
(三)
每位參賽者參賽組別不限,參賽作品亦不限件數,每件作品背面均需浮貼報名表(格式如附件一),若未附者即失去參賽資格。報名表應詳細填寫完整,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務必填寫完整並註明參賽組別(每件作品限勾選
1
組,未勾選或勾選 2
組則由主辦單位擇定之,不得異議)。
(四)
每位得獎者應於得獎名單公告,並經主辦單位以雙掛號寄送得獎通知書寄達日起
15
日內,繳交每件得獎作品之原始檔光碟及親筆簽名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格式如附件二,並請於官網中下載列印使用或自行影印使用)。(繳交之光碟中須有參賽得獎作品之JPG檔,檔案必須保留原始EXIF檔案資訊,原始檔應有拍攝日期,不得插點加大檔案)逾期未繳或內容不符者視同放棄、該獎項名次不予遞補。
(五)
每件得獎作品數位檔案儲存規定應註明:攝影組別、作者、作品名稱(例如:A_王○○_東華早晨);並與該作品參賽表所填資料相符。
六、拍攝期間:自民國 102年
1月
1日至民國
103年
9月
15日期間拍攝之作品。
七、收件期間:自民國 103年
9月
16日至民國
103
年
9月
30日下午
5時止(國內郵戳為憑,參賽作品應以掛號郵寄或於收件期間內親送至「國立東華大學教務處」
)
。
�
請在郵寄信封上註明「2014
東華映象攝影比賽」
。
�
參賽照片請妥為郵寄並切勿摺疊,若因包裝不妥造成郵寄摺損,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八、收件地址:974花蓮縣壽豐鄉大學路二段一號
「國立東華大學
2014東華映象攝影比賽
活動小組
收」
九、評審辦法
邀請本校或校外攝影相關領域之老師執行評審。
十、得獎公佈
預計於民國
103
年
11
月初公佈評審結果於國立東華大學教務處網站,並由主辦單位以專函通知得獎者,未得獎者恕不另行通知。
十一、獎勵
分為「東華之美」、
「東華與我」
,每組評審出
79
件最美麗的照片,總計158件,各組獎項名次及獎金如下:
1.金牌獎
1
名:
2,000
元禮券及獎狀一紙。
2.銀牌獎
3
名:每件
1,500
元禮券及獎狀一紙。
3.銅牌獎
5
名:每件
1,000
元禮券及獎狀一紙。
4.優等獎
10
名:每件
500
元禮券及獎狀一紙。
6.入選獎
60
名:每件
100
元禮券及獎狀一紙。
十二、活動簡章索取:
(一)
請至國立東華大學教務處網站「http://www.aa.ndhu.edu.tw」下載活動簡章、參賽表及著作權轉讓同意書等資料。
(二)
洽詢電話:03-8632145,傳真:03-8632140
十三、參賽注意事項
(一)參賽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及作品規格,未能符合者視同棄權。
(二)參賽作品應符合參賽作品規則等相關規定
,且作品之所有權須為參賽者所有,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不得重製、翻拍、拷貝、抄襲、合成作品,並為未曾公開出版或於其他競賽類活動中獲獎者,若有違反者,即失其參賽權;若已得獎者,經查證有違反上述規定,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及獎狀,獎項名次不予遞補,並於本處網站公告之;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基於辦理 2014
東華映象攝影比賽,參賽者需提供真實姓名、e-mail、通訊地址及電話號碼等資料,主辦單位將確保投稿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受到保護,並保留至所需之目的完成為止。
(四)參賽作品正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塗色或簽名,違者視同棄權。
(五)參賽作品若採郵寄請用紙板保護,不得捲起至於筒內寄送。
(六)參賽作品恕不予退件,敬請見諒。
(七)得獎作品及原稿原始檔、輸出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佈得獎日起歸「國立東華大學」所有,依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唯作者(攝影者)本人保留其著作人格權。
(八)參賽作品若未達評審委員評審標準,經決議,獎項名次得從缺。
(九)每位參賽者於每一組之金、銀、銅牌獎項,僅限得
1
件(以獎項高者為之)
。
(十)參賽表資料務必請參賽者詳實以正楷填寫,活動期間參賽者如有資料變更,請主動與主辦單位聯繫以維護權益。
(十一)活動期間若遇災變、意外等不可抗力之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活動辦法之各項規定。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隨時補充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活動相關公告請至國立東華大學教務處網站查詢。
(十三)參賽者請尊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除有違法或不符簡章規定事項者,不得有任何異議。
(十四)主辦單位之工作人員及評審委員不得參賽。
(十五)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