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通部航港局『燈塔風情之美』攝影比賽


 

2015交通部航港局『燈塔風情之美』攝影比賽 活動辦法

一、緣起

臺灣四面環海,燈塔自古以來即守護著往來船隻的航行安全,在茫茫大海中的溫暖燈光指引著家的方向。我國全臺各地共有35座燈塔,另有燈杆、雷達標杆等其他助航設施,不分晝夜地為海上交通安全付出。其中有許多燈塔建築歷史悠久,各有不同的建築特色與風貌,代表著不同的時空背景意義。

我國燈塔業務自西元1868年由財政部關務署管理,擁有140餘年的歷史,民國10211日歸由交通部航港局掌理。目前臺澎金馬地區共有35座燈塔,已有多座列入文化資產保護範圍。座落於不同景觀之島嶼、海岬中的燈塔建築,蘊含豐富的歷史文化及觀光資源,可探古幽情,尋覓歷史軌跡,徜徉山水景色。目前已朝向結合觀光發展逐步開放,將燈塔文史、建築、景色之美與大眾共享。

(105)31日適逢本局四週年局慶,特舉辦系列活動-『燈塔風情之美』攝影比賽,希望藉由攝影作品呈現燈塔之美,並結合業務需求,為傳承各地燈塔特色,創造更多元化的風采。

二、主辦單位

交通部航港局

三、參賽資格

愛好攝影之社會各界人士。

參賽者未滿20歲者,需有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報名參賽作品每人以5張為限。

四、攝影主題

以全臺各地燈塔建築為題材或背景為主,以攝影方式之多元面向呈現燈塔建築藝術與航海安全意象。

目前全臺(含離島)各地共計有35座燈塔,其中已有9座燈塔已列為國有珍貴財產(含國定古蹟2座、縣定古蹟2座、市定古蹟2座及3座歷史建築)。目前已有11座燈塔開放民眾觀光。

本攝影比賽不侷限於以開放觀光之燈塔,參賽者如欲進入尚未開放觀光之燈塔區域進行拍攝,可逕洽本局申請辦理。惟軍區內燈塔(蘇澳燈塔、東碇島燈塔、北碇島燈塔、球子山燈塔及烏坵嶼燈塔)與港區內燈塔(臺中港燈塔)不開放申請入內拍攝。

五、作品規格及參賽規則

(一)   參賽作品應為數位格式,檔案大小為1000萬畫素以上,解析度3000*2400pixel以上之.RAW.TIF.JPG檔(若作品為傳統底片相機拍攝之正片、負片或照片者,需掃瞄為1000萬畫素以上之jpeg檔)。

(二)   不得插點加大檔案,並需保留檔案之原始 EXIF 可交換圖像文件資料或傳統相機120以上之彩色正片規格,並將作品沖洗成8*10吋(20.3*25.4cm)或8*12吋之光面彩色照片,且黏貼於A4(約293*210mm)黑色裱板上一起檢附參賽,未繳交者視同放棄資格。

(三)   作品必須單張不連拍、不得使用HDR功能、不得格放、疊片、翻拍拷貝、電腦合成、人工加色及數位修改,並備份燒錄成光碟。

(四)   不得抄襲或盜用他人作品。

作品規格未符合參賽辦法,或經發現為抄襲盜用他人作品,將予以取消參賽資格。經評選獲獎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五)   所有參賽作品一稿不得多投,不論是否獲獎,一律不予退件。若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生損失,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

六、攝影及收件日期:

104~105年攝影作品,收件自即日起至105111日止。

七、收件地址、時間及內容

(一)    收件地址:

參賽者請將作品(沖洗並黏貼於裱版之照片及光碟)裝袋,得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交。

106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11號 交通部航港局(秘書室)」(信封上請註明『燈塔風情之美』攝影比賽)。

  (二)收件日期:

104105日(星期一)起至105111(星期一)止(郵戳為憑。親自送件者以本局總收發收件章戳為憑)。

  (三)收件內容:

1.  參選作品沖洗成8*10吋(20.3*25.4cm)或8*12吋之光面彩色照片並黏貼於A4(約293*210mm)黑色裱版

2. 作品原始電子檔光碟。

3. 報名表及作品授權同意書。(請黏貼於裱版背面)

八、評選辦法

1. 由主辦單位邀聘具攝影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於活動收件截止日起展開審核暨評選作業。

2. 評分標準:總分100分。【原創性:30%;創意與情境表現:40%;攝影技術:30%】

3. 得獎名單將於交通部航港局網站公佈,並以專函通知得獎者。

九、獎勵辦法

(一)  得獎優勝作者將於本局四週年局慶(10531)舉辦頒獎典禮。金、銀、銅牌獎得獎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參加頒獎典禮受獎,未參加者視同放棄領取獎金。

(二)  獎項

金牌獎:1名,禮券獎金2萬元整,獎狀乙紙。

銀牌獎:3名,禮券獎金15仟元整,獎狀乙紙。

銅牌獎:5名,禮券獎金8仟元整,獎狀乙紙。

優勝獎:10名,禮券獎金3仟元整,獎狀乙紙。

佳作獎:20名,獎品一份,獎狀乙紙。

(三)  前三名每人限得一獎。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得獎人不得逕行要求取消得獎資格。主辦單位得依參賽作品水準情況評定獎項從缺。各項獎金均依相關稅法規定扣繳。

(四) 本局所屬員工參賽得獎者僅發給獎狀(獎牌)以資鼓勵,不計入各獎項名額,亦不另發給禮券獎金。

十、著作權屬

    參賽者於報名時應簽署作品智慧財產授權同意書及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同意主辦單位將各項優勝作品於本局會客展示區展出,並授權就參賽得獎作品享有重製、增刪修改、出版、改作、公開展覽及發行等各類型態之權利,不另給酬。得獎人同意主辦單位為辨識、聯絡、紀錄及申報稅金等特定用途使用個人資料。

十一、附則:

1.  本攝影比賽不侷限於以開放觀光之燈塔,參賽者如欲進入尚未開放觀光之燈塔區域進行拍攝,可逕洽本局申請辦理【本局航安組燈塔管理科(02)8978-6807~9】。惟軍區內燈塔(蘇澳燈塔、東碇島燈塔、北碇島燈塔、球子山燈塔及烏坵嶼燈塔)與港區內燈塔(臺中港燈塔)不開放申請入內拍攝。

2.  參賽者應詳細閱讀活動辦法,未符合主辦單位規定者及逾期交件者皆不予受理,凡參賽作品(不論得獎與否)一律不予退件(含實體相片及數位圖檔光碟)。

3.  參賽作品應符合本比賽攝影主題及規格,且未曾獲獎或參與其它比賽之作品,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審。攝影內容含有色情、裸露、血腥、獵奇等成份之參賽作品,將不予評審並直接取消資格。

4.  參賽者須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及原創著作權。凡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朋友或任何關係,將參賽作品之著作權讓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比賽;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法除名,追回獎金、獎牌,公佈姓名,若因涉及法律責任及違反著作權法應由參賽者自行負責,概與主辦單位無關。

5.  郵遞報名者,請妥善保護並以掛號郵件交寄。參賽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致參賽作品所生損害,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6.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天災、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作品滅失、損壞,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7.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公布,不另行個別通知。

 

參賽者可自行影印報名表黏貼於每張照片背面

104年度交通部航港局『燈塔風情之美』攝影比賽 報名表

作品主題

 

編號

主辦單位填寫

 

中文姓名

 

 

年齡

(生日)

 

身分證

字號

 

職業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傳真

 

通訊處

 

 

電子信箱

 

 

拍攝時間

 

 

拍攝地點

 

         

 

著作權授權與暨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

本人              參加交通部航港局主辦之「燈塔風情之美」攝影比賽,提供資料皆準確無誤,並願遵守主辦單位之參賽規則。本人保證確實為參賽作品之原創作人,對參賽作品具有著作財產權,且同意當參賽作品入選或得獎時,即無條件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予主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辦公大樓會客展示廳展出及提供於該局局刊或簡介資料等相關文宣刊物內刊登。主辦單位擁有重製、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出租、編輯等權利,並同意特定用途使用本人提供之個人資料,謹此聲明。

   

交通部航港局        

立同意書人:                 

身分證字號:

      址:                     

未滿20歲之監護人

      期:民國                

 

 

光碟請貼於此

注意事項:

1、          光碟請用油性簽字筆註明參賽者姓名,並用防塵套。

2、          內容共       張。

 

 

 

親自送件簽收處

交通部航港局  簽收人            收件日期及章戳            

 
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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