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品規格: |
90~180秒以內的短片,作品內容需與活動主題相關。 |
2.拍攝方式: |
影片、動畫等均可,形式風格、器材不拘(惟以HD720P以上畫質為佳)。 |
3.上傳格式: |
檔案格式以wmv、mpg、mov為限,上傳檔案大小為1GB以內。上傳後系統將自動轉檔為mp4格式,並壓縮檔案為16:9尺寸。 |
4.作品著作權: |
(1) |
參賽影片音樂: |
自行創作或合法取得授權之音樂。 |
(2) |
參賽影片肖像: |
影片內之人物,應獲當事人同意拍攝,以免侵害其肖像權。 |
(3) |
著作權約定: |
I. |
參賽作品之著作權歸參賽者所有,於活動評選期間配合活動推廣,提供主辦單位於活動網頁播放。 |
II. |
得獎作品須永久無償授權主辦單位及主辦單位同意轉授權指定之對象,進行非營利性目的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散布及改作。 |
III. |
參賽作品若有侵犯著作權,如冒偽、抄襲、拷貝或經檢舉侵犯著作權情事,一經發現並查證屬實,活動期間取消該作品之參賽資格。若為得獎作品,則取消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獎金、獎座及獎狀,獎項不予遞補,如涉有爭議、違法或致損害於其他第三人或主辦單位時,均由參賽者負一切法律與賠償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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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參賽作品須為自行拍攝,在本活動期間內(4月1日至10月31日)禁止一稿多投,如違反規定,將取消參賽及得獎資格,得獎獎項名次不予遞補。 |
6. |
參賽作品內容不得有攻訐、違反善良風俗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等相關情事。 |
7. |
參賽作品需保留1280 ×
720(720p)像素以上原始未壓縮之檔案或素材,以利作品得獎後,供宏觀媒體進行非營利性之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改作。 |
一、 |
領獎程序:主辦單位於得獎名單公告後以電子郵件通知所有得獎人,經確認身分後,請得獎人於接獲通知後兩週內提交「獎金領據」及得獎作品之照片/影片原始檔光碟,逾期視同放棄得獎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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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活動獎金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匯款手續費由主辦單位吸收;如得獎人為國外參賽者,主辦單位將以匯率折算匯入帳戶,或轉至當地最近之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或僑務委員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國內手續費亦由主辦單位吸收),請其代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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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本活動獎品(禮券)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海外得獎者可選擇等值Gift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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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得獎作品」獎金領據上簽收之姓名須應與報名時填寫之基本資料表上參賽者相同,不得中途更換。如為多人共組一隊報名,須於同一領據上依序分別填寫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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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依據中華民國所得稅法第7條、第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之「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相關規定,凡得獎價值超過新臺幣2萬元整(含),中獎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依法課徵所得稅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非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法課徵所得稅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獲獎者並簽具領據一份,稅額將直接從獎金中扣繳;得獎價值在新臺幣1千元(含)以上時,本活動將由主辦單位開立所得稅扣繳憑單給中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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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參賽者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者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將喪失參賽資格,如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如因此致主辦單位無法通知其得獎訊息時,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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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有不符參賽主題或違反善良風俗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參賽資格,有關引發之爭議則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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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參賽作品應符合參賽作品規則等相關規定,且作品之所有權須為參賽者所有,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加徵選,不得重製、翻拍、拷貝、抄襲、合成他人作品,若有違反者,將喪失參賽資格;若已得獎者,經查證有違反上述規定,將取消得獎資格並繳回獎金、獎座及獎狀,獎項名次不予遞補,並於本活動官網公告之,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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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賽者所上傳之資料有延遲、錯誤、無法辨識或損毀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參賽者不得因此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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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參賽者如因本活動或因活動獎項而遭受任何損失,或領取獎品後遺失、被竊等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也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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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參賽者如因本活動或因活動獎項而遭受任何損失,或領取獎品後遺失、被竊等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責任,也不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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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參賽者於參加本活動之同時,即同意接受本活動之活動辦法與注意事項之規定,如有違反,主辦單位得取消其參加或得獎資格,並就因此所生之損害,得向參賽者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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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參賽者必須遵守主辦單位的服務條款、使用規範及其他交易有關之規定,如有違反,將喪失參賽資格,如為得獎者則取消得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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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主辦單位保留以上活動及獎項內容修改之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