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園區之美攝影比賽」簡章
壹、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
執行單位:捷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貳、攝影主題:
「園區之美」以南軟二期園區為背景,紀錄園區的建築、自然生態、生
活、人文及藝術品等,作品須看得出為南軟二期園區。
參、獎項與獎金
名次 |
人數 |
獎狀 |
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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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1
人 |
乙張 |
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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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
1
人 |
乙張 |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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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
1
人 |
乙張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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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選 |
17
人 |
乙張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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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作 |
20
人 |
乙張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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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品形式:
一、輸出或沖印8x12英吋(20.3*30.4cm)之光面相紙,黑白、彩色不拘。
二、作品原始檔需達1000萬畫素(約3648X2736),檔案形式TIFF或JPG檔,如有NEF或RAW檔亦請提供,不得插點加大檔案。圖檔名編寫:姓名-
作品名稱(連作者需加上總件數-編號,如:4-1)-拍攝地點,例如:林臺生-彩虹的誕生(4-2)-水景公園;電子檔光碟片上請書
寫作者姓名及題名;照片電子檔需與沖洗照片相同。
(若無電子檔
則附底片)
三、不得翻拍拷貝、圖層、插點放大、刪除背景、電腦合成等方式處理影像。作品僅可調整亮度、對比度、色彩飽和度、銳利度;不得改造及
合成(包括增加或減少原始影像的元素)。
四、連作不收(不收用多張表現一個主題的作品)。
五、每人作品繳交上限5張。
伍、報名資格:
除主辦單位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執行單位捷正公寓大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外,各攝影愛好者皆可參加。
陸、報名方式:
繳交照片並將原始檔存於光碟片内(若無電子檔則附底片)與報名表及
授權同意書一同繳交。作品須使用硬質包裝妥善保護,作品因郵遞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生損害,辦理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柒、活動資訊:
一、 收件
(一)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05
年
11
月
30
日(三),以郵戳日期為準。
(二)
收件地址:11503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G
棟
1
樓二期管委會
(三)
信封書寫:南港軟體工業園區二期「園區之美攝影比賽」收
(四)
郵件類型:掛號
(五)
注意事項:親自送件者,本會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8:30~17:30
二、
得獎公布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一)得獎資訊將公布於南港軟體
工 業 園 區 二 期 官 網
(http://www.nksp.org.tw/)
及 粉 絲 專 頁
(
https://www.facebook.com/nksp2/)
南軟二期官網
南軟二期粉絲專頁
三、 領獎
(一)
頒獎日期:106
年
1
月
13(五)
(暫訂)
(二)
領獎地址:11503
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G
棟
1
樓二期管
委會
(三)
於寒冬送暖活動舞台時間辦理頒獎。
(四)
得獎者須本人攜帶身分證至南港軟體園區二期管委會辦理領獎,
獎金或禮品超過
1000
元者需依法辦理扣繳申報或補充二代健保
費代扣事宜。
(五)
不克參加頒獎典禮者,請於
1/16(一)-1/20(五)
8:30~12:00
或
13:00~16:00
至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G
棟
1
樓二期管委會辦理領獎。
四、 活動聯絡人:丘小姐,電話
02-2655-3093
分機
237,email:
yuchiu@jzpm.com.tw
捌、評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
4
位攝影專家及
1
位本管理委員會委員組成評審小組。
評審標準:主題
30%、技術
40%、創意
30%
一、每人限得獎一次,若多張得獎以名次較高者為主。
二、參賽作品於參賽期間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之損壞或遺失,主辦單位
不負賠償責任。
三、所有參賽光碟、照片作品一律不退件。
四、參賽得獎作品主辦單位有權在網路、報刊、雜誌發表及光碟製作或 展覽,不另給酬。
五、參賽作品限「未曾公開發表」或在其他比賽獲獎,違者取消資格。
六、參賽作品不得冒名頂替、拷貝抄襲、翻拍轉貼他人之作品,違反者,
不予評審;已得獎者,取消得獎資格(名次不予遞補),並回收已
領取之獎狀、獎座及獎金。其涉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與辦理單位無關。
七、參賽者不得以夫妻子女、同學朋友或任何關係,將作品之著作權讓
與、買賣以行冒名頂替參賽之實,違者經查證屬實將依上述條款執行。
八、參賽作品及原稿底片(或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自公布得獎日起,
無條件讓與主辦單位。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
四節之規定辦理。
九、經公布得獎之作品,原著作人不再享有著作財產權且不得行使相
關權利。
十、若有任何違反之事項則取消資格,已得獎者須退回獎金、獎狀。
十一、得獎作品將於活動結束後展示於南軟二期園區「文化走廊」,以供民眾於園區內欣賞。
十二、參加本攝影比賽即視同承認並同意本辦法之各項規定。
十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主辦單位得另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