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辦法:
一、收件時間: 即日起至2017年1月9日下午5:30止。
二、收件地點: (參賽者可掛號郵寄或親送)
(一)掛號郵寄: 請寄至97001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花蓮縣政府觀光處收」,並於郵寄信封上註明「參加2016映相花蓮攝影比賽」,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參賽照片請妥為郵寄並切勿摺疊,若因包裝不妥造成郵寄折損,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二)親送: 請於上班日08:00~17:30送至「花蓮縣政府總收文室」,註明觀光處收,並註明「參加2016映相花蓮攝影比賽」,逾期不受理。
三、報名應附文件:
(一)參賽報名表:請確實填寫,並以A4紙列印。
(二)參賽實體照片:沖印長邊10∼12英吋,短邊不限之彩色或黑白照片。參賽作品須為單張獨立照片,不得註記任何符號、裝裱、護貝、加色、彩繪、疊片、刪修背景或使用影像軟體做任何合成影像處理(不能用任何電腦軟硬體,處理檔案資料)。
(三)照片原始檔:數位檔案限1200萬畫素以上之作品。請燒錄參賽作品之電子檔至光碟中,包含參賽作品之原始raw檔(須保留原始EXIF檔案資訊)、tiff檔及jpg檔三種檔案形式。請將所有參賽作品燒錄於同一張光碟中。
※檔名規定:組別/作者/報名日期/作品名稱(例如:B/王小明/20160910/豐年祭勇士)。
※使用傳統相機拍攝之原始媒材須需為120mm或135mm之膠捲,請轉成數位檔案燒製成光碟,並附上原稿底片。
(四)作品參賽標籤:請填寫作品參賽標籤,黏貼於作品背面右上角(避免因未標示清楚造成作品遺失或作者認定之問題)及光碟正面。
(五)著作財產權轉讓暨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以A4紙列印後由本人親自簽章。
四、報名資料不完整視同放棄:若實體繳交作品照片與光碟內容不符;未繳作品電子檔光碟;未附相關簽名表件,視同放棄不得異議。
五、參賽者務必以真實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報名參賽,並詳填參賽作品之說明文字,以利後續獲獎及展覽作業之處理事宜。
六、參賽作品不論得獎否,恕不予退件敬請見諒。
評審方式:
一、由主辦單位邀請專業攝影人士成立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
二、評選標準:整體意境(30%)、構圖與攝影技巧(30%)、創意表現(20%)、主題理念與說明
(20%)。
注意事項:
一、第一名至第三名者須依中華民國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禮品價值超過2萬10元以上即需按10%扣繳),若得獎人不願依法扣繳,即視為喪失得獎資格。請參賽者務必以真實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填寫「參賽報名表」,並繳「著作財產權轉暨個人資料使用同意書」,以利後續獲獎作業及報稅之用,未提供完整資料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二、參賽者需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權並為其未公開之作品,應以本名投稿,不得重製、格放、抄襲他人作品,不得與任何攝影比賽之得獎作品相同或近似,且嚴禁冒名頂替參加。若如涉有爭議違反者,視同放棄;若已得獎者,經查證有違反上述規定,將取消得獎資格並繳回獎項及獎牌(狀),獎項名次不予遞補,並於活動官網公告之,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
三、得獎作品(含主題及說明文字)及原稿底片或原始檔,其著作財產權歸「花蓮縣政府」所有,主辦單位有研究、攝影、宣傳、網頁製作、出版及出版品販售、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得獎人並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參賽作品無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參賽者自留檔案,如遇人力無法抵抗之災害或郵寄途中發生事故,主辦單位恕不予負責。
五、若實體繳交作品照片與光碟內容不符,或未繳作品電子檔光碟,或未附相關表件者,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六、參賽作品若未達評選委員會評審標準,經評審決議獎項名次得從缺。
七、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不得有異議。未盡事宜,主辦單位有權隨時補充解釋或修正,將以最新公告為主;主辦單位對於活動內容及獎項保有修改及最後解釋之權利。修改辦法將公告於活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