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屆桃源美展


36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

 

參、邀請作品

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提供乙件作品檔案(電子檔解析度300dpi以上、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持有居留證)之藝術參賽者,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11日以後之創作。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但每類限送一件。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獲前3名(或等同獎項)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或編輯),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2 - 5張(詳如作品規格)。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送件資料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美術館」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6屆桃源美展○○類」。

3. 隨函檢附:紙本送件表(含:個人資料、作品資料、參賽作品照片或輸出圖檔、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參賽者提送原件至桃園市立美術館,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36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3.   檢附:「300 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檔案大小約1-2 MB)光碟片乙片,並註明參賽者及作品名稱。

 四、作品規格:

類別

初審檢送資料

複審送件規格

水墨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須親自落款,照片或輸出圖檔下方註明原作作品尺寸,並請附加包裝套。

膠彩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1.       作品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不得以電腦合成大圖輸出拼貼加工。

3.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180公分×寬150公分。

書法

篆刻

書法: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篆刻:

1.           送件表,參賽作品之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無須裝裱),黏貼於34x69公分宣紙;不須附照片。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篆刻作品鈐印以1020方為限。

3.       請附加包裝套。

4.       聯作請附排序完成照片

油畫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6吋照片2張。

3.       本類包含壓克力繪畫、複合媒材及漆畫(樹漆)等平面作品。

1.           作品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180公分×寬150公分。

水彩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照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1.       作品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       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       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三夾板。

雕塑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1.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參與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工藝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如金工、陶瓷、纖維、玻璃、皮革、木質、漆藝、石材等。

2.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視覺

設計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5張,或細部圖多張編輯成A4輸出圖像2頁。

1.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可送聯作,並附排序完成照片

2.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145x110x30公分(含連作總尺寸)。

攝影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1.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作品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3.       作品媒材請註明完成材質、拍攝畫素、解析度及檔案大小。

4.       作品均可以單張或組合方式呈現。

版畫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作品尺寸最小70×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參賽者須依版畫國際慣例標示編號及簽名。

 註:※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初審送件,局部圖或細部圖相片或輸出圖像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承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或輸出圖像參與審查;複審送件,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參與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所有平面類作品(除水彩外)深度不得超過20公分。

五、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各類第1名得以「桃美獎」典藏之,其中篆刻作品典藏印拓原石。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即「桃美獎」可獲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如願接受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者,另發給典藏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含稅10%及補充保費)、獎座乙座、典藏證書乙紙。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臺幣陸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臺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活動期程表

工作項目

時間

備註

簡章公佈

5月底

公佈於本局網站,紙本簡章於各縣市文化局

免費索取

初審收件

06/19(週二)- 07/9(週一),約3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初審

7/23(週一)至7/24(週二)

入選名單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複審原件收件

8/6(週一)至8/13(週一),約1

本局3樓承辦科辦公室

複審

8/20(週一)至8/21(週二)

複審結果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佈展

10/30(週二)、10/31(週三)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展覽時間

11/1(週四)至11/25(週日),約4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卸展

11/26(週一)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頒獎典禮

11/3(週六)

文化局

作品退件

11/27(週二)至12/2(週日)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1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承辦單位得要求參賽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或不予展出。

五、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臺幣壹拾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六、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七、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culture.tycg.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檔案下載」,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10楊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市府1999專線。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美術館。


 

 

 

編號:

(由本局填寫)

36屆桃源美展  送件表

 

     

 

姓名(中文)

 

生日/年齡

民國        日,現    

 

姓名(英文)

 

身分證字號

 

性別

 

 

  

公:(    )                        宅:(    )

行動電話:                        e-mail

 

   

(可確實收件地址)

□□□-□□請詳填5碼郵遞區號

 

 

學  歷

 

 

   

 

 

藝術相關

經歷

(擇列5項)

1.     

 

2.     

 

3.     

 

4.     

 

5.     

 

身分證 / 護照 影本黏貼處  (正面)

身分證 / 護照 影本黏貼處 (反面)

 

※切結書:

本人參加「第36屆桃源美展」,願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並同意展出或典藏,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參 賽 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7       

 

作 品 資 料

 

 

(由本局填寫)

作品類別

(請勾選)

□水墨  □膠彩   □書法篆刻  □油畫  □水彩

□雕塑  □工藝   □視覺設計   □攝影  □版畫  

 

作品名稱

(  )

 

 

 

作品名稱

(  )

 

 

作品尺寸

(不合規定

者拒收)

平面類

作品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含框總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

 

立體類

總 尺 寸:長    公分× 寬     公分×高     公分

 

使用媒材

 

創作年代

 西元             

 

 創作理念(請以正楷書寫100字以內,字跡勿潦草,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參賽作品圖片

 

8x12照片或A4輸出圖檔

浮貼處

【完整照片、圖檔】請黏貼於最上層

【相片背面右上角 請黏貼附表一】

 

36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不足請自行列印使用)

    別:

作品名稱:

    寸:

創作年代:

36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不足請自行列印使用)

    別:

作品名稱:

    寸:

創作年代:

 

                               

 

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人),茲同意無償授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使用本人於  36屆桃源美展  展出之作品(著作):                 

                                           

本人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一、本人授權之作品(著作)內容皆為自行創作,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且授權作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二、授權之作品僅供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進行數位化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非營利之推廣行為。

三、獲「桃美獎」之作品得由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之。

四、為符合資料庫之系統需求,並得進行檔案格式之變更。

五、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對授權著作仍擁有著作權。

六、本同意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親筆簽名蓋印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107       

 

活動網址: http://culture.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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