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屆桃源美展 徵件簡章
壹、宗旨:為提倡全民美育,推展美術創作風氣,進而鼓勵國內愛好藝術者持續創作。
貳、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
參、邀請作品
邀請當屆籌備委員以及初、複審評審委員每人提供乙件作品檔案(電子檔解析度300dpi以上、照片、底片等)供本局製作畫冊,本局將致贈感謝狀乙紙、畫冊2冊,以示謝忱。
肆、參賽作品
一、參賽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居住於中華民國(持有居留證)之藝術參賽者,均得以個人方式參賽。
二、參賽作品規範:
(一)參賽作品須為民國105年(西元2016年)1月1日以後之創作。
(二)參賽者參加類別不限,但每類限送一件。
(三)有下列情事者,將取消資格及獎金,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
1.
抄襲或偽冒之作品
2.
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
3.
曾在公開徵件比賽(學校除外)獲前3名(或等同獎項)以上得獎作品
4.
不願接受本局展出或放棄得獎獎項者
5.
其他違反簡章情節重大者
三、送件方式:
(一)初審:(初審資料恕不退件,請自行備檔留存)
1.
繳交完整作品全貌照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系列或聯幅作品亦請全部並置拍攝或編輯),作品照片務求清晰(宜洽請專業人員拍攝),每張照片背面右上角皆需黏貼「附表一」。另附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2
- 5張(詳如作品規格)。攝影作品需繳交完整作品照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2.
送件資料寄至:「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美術館」收,信封請加註:「參加第36屆桃源美展○○類」。
3.
隨函檢附:紙本送件表(含:個人資料、作品資料、參賽作品照片或輸出圖檔、著作財產授權同意書)
(二)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本局通知參賽者提送原件至桃園市立美術館,作品背面右上角黏貼「附表二」。
2.
凡上屆(第36屆桃源美展)各類前3名得獎者,可免初審直接參加複審,惟參賽類別須與曾獲獎類別相符。
3.
檢附:「300 dpi解析度之JPG檔案格式作品圖檔」(檔案大小約1-2
MB)光碟片乙片,並註明參賽者及作品名稱。
四、作品規格:
類別 |
初審檢送資料 |
複審送件規格 |
水墨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須親自落款,照片或輸出圖檔下方註明原作作品尺寸,並請附加包裝套。 |
膠彩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1.
作品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務必裝框,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不得以電腦合成大圖輸出拼貼加工。
3.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180公分×寬150公分。 |
書法
篆刻 |
書法: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篆刻:
1.
送件表,參賽作品之十方鈐印原拓印文一張,酌加邊款(無須裝裱),黏貼於34x69公分宣紙;不須附照片。 |
1.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高220公分×寬150公分。
2.
篆刻作品鈐印以10至20方為限。
3.
請附加包裝套。
4.
聯作請附排序完成照片。 |
油畫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 4×6吋照片2張。
3.
本類包含壓克力繪畫、複合媒材及漆畫(樹漆)等平面作品。 |
1.
作品尺寸最小20號、最大100號,畫框背面須加木板。
2.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長180公分×寬150公分。 |
水彩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照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1.
作品尺寸最小56×56公分,最大165×165公分。
2.
作品需以畫框裝裱,加框後最大尺寸長寬小於200公分。
3.
畫框正面請加壓克力板,背面請加三夾板。 |
雕塑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
1.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2.
作品空間需適於本局展覽室並便於搬運。作品重量(含包材)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參與搬運、佈置。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
工藝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不同角度拍攝之4×6吋照片3張。 |
1.
包含各種材質之創作,如金工、陶瓷、纖維、玻璃、皮革、木質、漆藝、石材等。
2.
可送一組多件,但作品總尺寸各邊均小於200公分。
3.
請以堅固木箱或紙箱裝運,內部加緩衝材料,外箱請貼組裝完成照片。 |
視覺
設計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5張,或細部圖多張編輯成A4輸出圖像2頁。 |
1.
包含電腦繪圖、插畫、包裝設計、平面設計等。可送聯作,並附排序完成照片。
2.
裝裱完成後(含框)總尺寸不得超過145x110x30公分(含連作總尺寸)。 |
攝影 |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1張,長邊限12吋,短邊不限。 |
1.
包含數位攝影。彩色黑白混合評審,惟自然生態、寫實報導類作品不得以非自然方式拍攝。
2.
作品長邊限50.8公分至
76.2公分(短邊不限)。含框總尺寸小於110×110公分。
3.
作品媒材請註明完成材質、拍攝畫素、解析度及檔案大小。
4.
作品均可以單張或組合方式呈現。 |
版畫 |
1.
送件表、作品全貌相片(8×12吋)或A4輸出圖像1張。
2.
作品局部圖或細部圖4×6吋照片2張。 |
作品尺寸最小70×50公分、最大150×150公分,版種不拘,參賽者須依版畫國際慣例標示編號及簽名。 |
註:※參賽者應自行注意作品尺寸規定:初審送件,局部圖或細部圖相片或輸出圖像數量依各類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量者,由承辦單位逕行挑選符合規定數量之相片或輸出圖像參與審查;複審送件,經本局發現尺寸不符規定者,將拒收或予以退件。
※以玻璃裝裱者拒收。
※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承載荷重(700公斤)為限。重量200公斤以上者,參賽者應全程參與搬運、佈置。(本局電梯深118公分,寬124公分,對角159公分。)
※所有平面類作品(除水彩外)深度不得超過20公分。
五、評審:
(一)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相關迴避規定進行,參賽者不得對評審結果提出異議。
(二)初審分十類評選,各類選出若干名進入複審。
(三)複審分十類審查原作,每類選出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各類第1名得以「桃美獎」典藏之,其中篆刻作品典藏印拓原石。
六、獎勵方式:
(一)各類錄取前3名各1位及佳作、入選若干名,參賽作品未達複審評審標準時,經該類評審決議得予從缺。
(二)各類「第1名」即「桃美獎」可獲獎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如願接受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者,另發給典藏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含稅10%及補充保費)、獎座乙座、典藏證書乙紙。
(三)各類「第2名」可獲獎金新臺幣陸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四)各類「第3名」可獲獎金新臺幣肆萬元(含稅10%)、獎狀乙紙、畫冊3份。
(五)各類「佳作」可獲獎狀乙紙、畫冊2份。
(六)各類「入選」可獲獎狀乙紙、畫冊1份。
伍、活動期程表
工作項目 |
時間 |
備註 |
簡章公佈 |
5月底 |
公佈於本局網站,紙本簡章於各縣市文化局
免費索取 |
初審收件 |
06/19(週二)-
07/9(週一),約3週 |
郵戳為憑或親自送件 |
初審 |
7/23(週一)至7/24(週二) |
入選名單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
複審原件收件 |
8/6(週一)至8/13(週一),約1週 |
本局3樓承辦科辦公室 |
複審 |
8/20(週一)至8/21(週二) |
複審結果於網站公布並以紙本公文個別通知 |
佈展 |
10/30(週二)、10/31(週三)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展覽時間 |
11/1(週四)至11/25(週日),約4週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卸展 |
11/26(週一) |
文化局、中壢藝術館 |
頒獎典禮 |
11/3(週六) |
文化局 |
作品退件 |
11/27(週二)至12/2(週日) |
親自取件或由本局退件 |
陸、附則
一、收退件
(一)複審作品請於規定時間內送交收件地點,由承辦單位發給收據存執,並簽寫切結書,俟展覽會全部結束後憑據領回作品。
(二)所有參賽作品均須視本局展覽規畫參與巡迴展出,俟巡迴展結束後退件。
(三)通知退件時間後逾期1個月未領回者,本局不負保管之責。
二、本局得對所有得獎作品為無償教學、研究、展覽、攝影、宣傳、出版、上網、製作成果光碟、文宣推廣品等任何形式之非營利性使用,參賽者不得異議或對本局主張著作財產權。
三、參賽者如有抄襲、重作、臨摹、及冒名頂替之情形,或違反本簡章規定,經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失格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主辦單位得逕取消其參賽資格並公佈之,追回獎金及獎座(狀),且3年內不得再參賽。
四、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承辦單位得要求參賽者親自到場協助佈展,或不予展出。
五、作品保險
(一)保險時間:複審收件截止日至退件截止日。
(二)保額最高賠償金:參賽複審作品每件新臺幣壹拾萬元。
(三)主辦單位對展出作品負保管之責,惟因作品材質脆弱、結構裝置不良、作品未標示開箱圖示等原由,導致作品於裝卸時受損,或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而遭致損壞時,不負賠償之責。
六、本徵件簡章未盡或修正事宜隨時公布之。
七、活動訊息公告處:
(一)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
http://culture.tycg.gov.tw/,徵件簡章公告於「檔案下載」,比賽結果、活動訊息公告於「最新消息、新聞稿」
(二)洽詢電話:03-3322592 # 8510楊小姐,傳真:03-3354384,或洽市府1999專線。
地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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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由本局填寫) |
第36屆桃源美展
送件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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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人
資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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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中文) |
|
生日/年齡 |
民國
年
月
日,現
歲 |
|
姓名(英文) |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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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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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公:(
) 宅:(
)
行動電話:
e-mail: |
|
地 址
(可確實收件地址) |
□□□-□□請詳填5碼郵遞區號
|
|
學 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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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
|
|
藝術相關
經歷
(擇列5項)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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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4.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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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 護照
影本黏貼處 (正面) |
身分證 / 護照
影本黏貼處 (反面) |
|
※切結書:
本人參加「第36屆桃源美展」,願完全遵守參賽簡章之規定,並同意展出或典藏,如有不符簡章規定,視同放棄。
參 賽 人:
(簽名)
中華民國107年
月
日 |
|
作 品 資 料 |
|
編 號 |
(由本局填寫) |
作品類別
(請勾選) |
□水墨 □膠彩
□書法篆刻 □油畫 □水彩
□雕塑 □工藝
□視覺設計 □攝影
□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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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稱
(中
文) |
|
作品名稱
(英
文) |
|
|
作品尺寸
(不合規定
者拒收) |
平面類 |
作品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含框總尺寸:長
公分× 寬
公分 |
|
立體類 |
總 尺 寸:長 公分×
寬 公分×高
公分 |
|
使用媒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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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年代 |
西元
年 |
|
創作理念(請以正楷書寫100字以內,字跡勿潦草,不得出現作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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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賽作品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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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x12照片或A4輸出圖檔
浮貼處
【完整照片、圖檔】請黏貼於最上層
【相片背面右上角 請黏貼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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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不足請自行列印使用)
類
別:
作品名稱:
尺
寸:
創作年代: |
第36屆桃源美展
附 表 一【初審用】
(請裁下貼於初審相片背後右上角,不足請自行列印使用)
類
別:
作品名稱:
尺
寸:
創作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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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本人),茲同意無償授權桃園市政府文化局使用本人於
第36屆桃源美展
展出之作品(著作):
。
本人同意並擔保以下條款:
一、本人授權之作品(著作)內容皆為自行創作,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且授權作品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二、授權之作品僅供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進行數位化公開展示播放、上網等非營利之推廣行為。
三、獲「桃美獎」之作品得由桃園市立美術館典藏之。
四、為符合資料庫之系統需求,並得進行檔案格式之變更。
五、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本人對授權著作仍擁有著作權。
六、本同意書自簽訂日起生效。
此
致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立同意書人:
【
親筆簽名蓋印
】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中 華
民 國107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