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107年志工嘉年華活動攝影比賽簡章
壹、主旨
透過配合志工嘉年華規劃辦理系列推廣活動並強化志願服務宣導觀念,以提升民眾參與意識及興趣,讓攝影愛好者利用鏡頭捕捉志工剎那間之美,並藉此機會讓大家了解志願服務各種不同風貌,更為志工盛會做活動見證。
貳、活動單位
一、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
二、承辦單位:桃園市志願服務協會
三、協辦單位:桃園市愛心社影學會
肆、比賽組別:社區民眾組
伍、題材範圍
於民國107年6月22
日至7
月 1
日止記者會及嘉年華活動期間,自行拍攝有關各項系列活動之人、事、時、地、物及其相關大會活動背景為題材,活動簡章及訊息請至桃園市志願服務協會臉書網站下載.。
陸、作品規格
彩色135或120規格以上之正負片及數位相機拍攝(需6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沖印成8×12吋光面照片,張數不限。作品不得裱框、不留白邊、不得翻拍拷貝及電腦合成等,且為一次拍攝完成之單張作品,連作不收,並貼上報名表單,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參賽作品須檢附數位檔案及實體照片(請燒錄成光碟並註明姓名/作品名),作品請以牛皮紙中,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手機,可親送或郵寄。
柒、收件日期
107年
7月2日起至107年
7 月7
日止,參賽作品後面黏貼報名表
(資料不齊將不於評分)。郵寄為慿或親自送達處;逾期不予受理。
作品請郵寄:桃園市新埔六街156號可可赫本女裝店陳建松收
(聯絡電話0932-167932)
捌、參賽規則
一、凡經評審得獎確定之作品,不得要求退件。
二、得獎作品應交付原作底片或數位檔案審核(底片概不退件),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凡原稿底片或檔案未交寄者,喪失得獎資格,獎位依序遞補,得獎之作品主辦單位仍有使用權(製作專刊)。
三、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有重製、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次數、方式使用之權利,均不另通知及致酬。
四、作品著作權已被買斷者請勿參賽,並嚴禁盜用他人作品參賽,若盜用抄襲不實及違反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並與本主辦單位無關外;如涉司法爭訟,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對本單位所受之一切損害賠償須負全部責任,並取消得獎資格,獎金及獎牌一併繳回。
五、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災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賠償之責。
六、參賽之作品不得冒名,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七、未得獎作品不退還,相關作品由主辦單位建檔保存,如需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得向著作權人申請轉讓並給予報酬。
八、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簡章之各項規定,若未盡之事項,本單位得補充之。
玖、評審日期曁評分標準:
一、民國107年7月8日(星期日)上午10時起,由辦理單位假桃園市中正路133號6樓會議室召開評審會議,公開評選。
二、評分標準為:相片內涵:50%、整體構圖:30%、其他:20%
拾、獎項:
金牌獎1名、獎金5,000元、獎狀一紙。
銀牌獎1名、獎金3,000元、獎狀一紙。
銅牌獎1名、獎金2,000元、獎狀一紙。
優選獎5名、獎金1,000元、獎狀一紙。
佳作獎10名、獎金500元、獎狀一紙。
銅牌獎以上獎項,每人限得一獎。評審得視作品優劣增減得獎獎項。
拾壹、得獎公佈
一、評選結果將公佈於桃園市志願服務協會臉書網站。
二、評審結束後3日內郵寄得獎通知單給得獎人。
三、得獎作品預計於桃園市政府1樓大廳展出。
四、7月13日上午10點在市府一樓頒獎
拾貳、頒獎日期:主辦單位擇期辦理,另行通知。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隨時修正公佈之。
( 報名表可自行影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