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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 園 市 攝 影 藝 術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攝影及藝術、推廣社會福利服務事項,便以協助政府推動公益政令宣傳等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作品展出。

二、  學術演講。

三、  作品觀摩。

四、  攝影比賽。

五、  出版刊物。

六、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個人會員:凡本市人民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

     繳納會費後,經理事會通過,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以法人名稱(機關或團體)申請入會,贊同本會宗旨者,填具入

 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而願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五之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並一次繳納十五會費後,經理事會通過,為永久會員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損壞本會名譽,破壞和諧者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  會員中途喪失會籍時,不論何故已繳之會費概不退還,亦不得干涉已屬本會之一切權利。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一個月前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按時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立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

           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投票選任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理事、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執行其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人為理事長,一人至二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裡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審核財務之收支情況。

四、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者,應即卸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於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每三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除臨實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佰元,於申請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壹仟陸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年為,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年度終了後二月內由
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二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1.本章程經本會95228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經報桃園縣政府95315府社行字第0950064382號函准予備查。

            2.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經報桃園縣政府 100317日府社發字第1000090536號函准予備查)

            3.本章程經1011123101年度第四屆第五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4.本章程經1021015102年度第四屆第九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5.本章程自1031225日生效。

(經報桃園市政府 104421日府社團字第1040099233號函准予備查)

 

 

 

 

 

 

 

 

 

 

 

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月賽評審辦法    104/06/30修訂

 

   旨:為促進本會攝影技藝之進步,提升會員同好之興趣,特修訂

         本評審辦法。

參加資格:限本會會員本會之碩學以上之會士及參加本會沙龍之會員

         不得參加)

    材:自由題材〈以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為限〉。

作品規格:為長邊2048 pixelJPG數位電子檔(檔名:題名+姓名)

參加張數:每人每月以十張為限(連作不得超過四張,連作以一張計分)

收件日期:每月評審前二天截止收件,除有正當理由外,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地點:以mail方式寄至月賽主席電子信箱。

評審日期:每月第四星期二(晚上730)評審。

評審地點:本協會會務中心(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1103)

評審方式由本會邀請評審委員公開評審。(以電腦相關設備輔助公開評)一種獎位之產生,皆用投票的方式,每位評審,每輪每張限打0~1分。

初 選:達滿分之50%以上為【入選】,並可進階參加複選【佳作】之評審;未達滿分之50%以下淘汰。

選:達滿分之50%以上為【佳作】,並可進階參加決選1【優選】之評審;未達滿分之50%以下為【入選】。

決選1:達滿分之70%以上為【優選】,並可進階參加決選2【特選】之評審;未達滿分之70%以下為【佳作】。

決選2:達滿分之80%以上為【特選】,未達滿分之80%以下為【優選】。

計分辦法:積分以年度計算〈一月至十二月〉每一作品特選得六分,優選得四分,佳作得二分,入選得一分。

  (榮銜授與頒發獎盃):

1.年度積分達六十分(包含六十分)以上者,頒予專學會士榮銜。

2.年度積分未達六十分但年度計算得佳作十二張以上者,視同通過專學

會士得分標準,並頒予專學會士榮銜。

3.年度積分之前三名頒發獎盃各乙座,以資鼓勵。

 

   則:

1.參賽作品一律使用本會所準備之電腦設備播放,並請尊重評審結果。

2.入選以上之作品本會有權製作光碟及其它刊物(攝影年鑑)上發表,另酬勞。

3.入選以上作品全部掛上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網站http://www.uart.org.tw/pscl

4.參加本月賽評審者,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規定。

 

5.已通過本評選之專學會士者,若不想參加沙龍評選可繼續參加月賽,獎勵依舊但不得爭取年度前三名獎勵(第三年起各項獎勵取消,純觀摩)

6.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本會理事會修訂之。

7.本辦法經104112日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8. 本辦法經104630日第五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沙龍評選簡章   104/06/30 修訂

               

一、主    旨:為提高攝影水準,促進攝影技藝之進步,提升攝影同好之興趣,特舉辦本沙龍評選。

二、參加資格:凡國內外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三、題    材:題材自由,以不違反善良風俗,基本國策及未曾在本會任何影展發表過的作品。

四、組  別:分春季組(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及秋季組(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黑白、彩色可混合投遞。(黑白彩色混合評審)

五、作品規格:為長邊2048 pixelJPG數位電子檔(檔名:題名+姓名)

六、參加張數:每人每月以四張為限。(連作不得超過四張,連作以一張計分)

七、收件日期:每月評審前二天截止收件,除有正當理由外,逾期不予受理。

八、收件地址:一律以電子信箱mail方式至沙龍主席收。

九、評選日期:每月第四星期二(晚上730)公開評選。

十、評選地點:本協會會務中心(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二段1103)

十一、評選方式:由本會邀請評審委員公開評選。(以電腦相關設備輔助公開評選)一種獎位之產生,皆用投票的方式,每位評審,每輪每張限打0~1分。

1、初 選:達滿分之40%以上為【入乙】,可進階參加複選【入甲】之評審。

          未達滿分之40%以下淘汰。

2 選:達滿分之50%以上為【入甲】,並可進階參加決選1【佳作】之評審。未達滿分之50%以下為【入乙】,

3、決選1:達滿分之50%以上為【佳作】,並可進階參加決選2【優選】之評審。未達滿分之50%以下為【入甲】,

4、決選2:達滿分之70%以上為【優選】,並可進階參加決選3【特選】之評審。未達滿分之70%以下為【佳作】,

5、決選3:達滿分之80%以上為【特選】,未達滿分之80%以下為【優選】。

 

十二、計分辦法:積分以年度計算分春季組(每年一月至十二月)及秋季組(每年七月至次年六月),每一作品特選得八分,優選得六分,佳作得四分,入選得二分,入乙得一分。
(
未能進階仍保有原獎位)          

十三、獎   (榮銜授與):

1、年度積分達六十分(含六十分)以上者,授予 [學會士] 榮銜。

2、年度積分達八十分(含八十分)以上且為碩學會士者,授予 [博學會士]榮銜。

3、投件碩學組年度積分未達六十分,但年度佳作有十二張以上者,視同通過碩學會士榮銜。

4、投件博學組年度積分未達八十分,但年度佳作有十六張以上者,視同通過博學會士榮銜。

5、全年度投件無間斷且通過上述各項榮銜者,其榮銜證書費由本會支付。

6、投寄沙龍中途如有中斷,即視如放棄年度決賽權。

7、佳作以上之作品需輸出長邊十五吋照片於各季組年度結束時決選,選出前三名各頒予金、銀、銅獎座乙座,水準不足可予以從缺,不得異議。

十四、附則:

1、參賽作品一律使用本會所準備之電腦設備播放,並請尊重評審結果。

2、通過本辦法所訂定之各項榮銜會士,須為本會之會員始得授予各項榮銜證書,爾後聘為本會月賽或沙龍評審委員。

3、入選以上之作品本會有權製作光碟及在會刊上或其它刊物(攝影年鑑)上發表,另給酬。

4、入選以上作品全部掛上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網站http://www.uart.org.tw/pscl

5、經本會沙龍評定入選以上作品或榮銜審通過之作品含以原作改色,格放之作品不得重複投送沙龍評選。

6、參加本沙龍評選者,即視同承認本辦法之規定。

十五、附註:

1、本沙龍評選辦法每年(春季組)一月、(秋季組)七月起實施.

2  已獲得二個友會博學會士者,可直接跳級參加每月沙龍博學會士組或年度考銜博學會士組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修改之。

4、本辦法經104112日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5. 本辦法經104630日第五屆第五次理事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榮銜授予辦法    104/01/12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依本 [桃園市攝影藝術協會] 章程規定,本會設立下列三種榮銜。

() 碩學會士

Associateship of the Taoyuan Photographic Art Association(簡稱A.T.P.A.A.)

() 博學會士

Fellowship of the Taoyuan Photographic Art Association(簡稱F.T.P.A.A.)

() 榮譽博學會士

Honorary Fellowship of the Taoyuan Photographic Art Association(簡稱Hon.F.T.P.A.A.)

第二條:本會設立之碩學會士、博學會士均分下列三類:

() 彩色藝術攝影類。() 黑白藝術攝影類。() 攝影藝術理論類。

榮譽博學會士得不分類別。

第三條:本辦法如第一條所訴之各項榮銜每年擇期授與一次,年度內若無適當人選得從缺授與。

第四條:應選本會碩學會士或博學會士者,須提出個人作品送由本會榮銜審議委員審議及理事會核議。榮譽博學會士得依本章程第四章規定另行辦理。

第五條:本會榮銜會士除被撤銷外為永久性質,獲此資格者得在其姓名下冠以此項名銜,以資識別。

第六條:獲得本會各項榮銜之本會會員,得為本會學術審議委員候選人。

第七條:本會博學會士之作品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展覽或由本會印行書刊時得不受審查,如自願接受審查者聽由自願。

 

第二章  碩學會士

第八條:申請應選本會碩學會士者,以下列二種辦法任選其一申請應選。

() 年度榮銜應選: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1)申請書一份。

(2)作品:須富有表現技巧且長邊為十五吋以上之作品十二張(須附原作品數位檔)

()年度沙龍評選:須於應選年度內提出沙龍作品(每月最多四張為限)

(1)參加沙龍評選年度積分達六十分以上,由沙龍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2)參加沙龍評選年度佳作達十二張以上,而積分未達六十分者,得由沙龍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碩學會士榮銜。

 

第三章  博學會士

第九條:凡取得本會碩學會士資格者,得以下列二種辦法任選其一申請應選本會博學會士。

()年度榮銜應選:須提出下列文件及作品。

(1)申請書一份。

(2)作品:須提出富有表現技巧及內涵之統一主題且長邊為十五吋以上之作品十六張(須附原作品數位檔),其作品不得為曾經過評審(包括碩學會士應審)之作品。

()年度沙龍評選:須於應選年度內提出沙龍作品(每月最多四張為限)

參加沙龍評選年度積分達八十分以上且為碩學會士,由沙龍主席提名並經理事會核議通過者,授予博學會士榮銜。

第十條:凡榮獲其他攝影學術團體之博學會士榮銜者,應選本會碩學會士、博學會士,其手續得照本會規章辦理。

 

第四章  榮譽博學會士

第十一條:凡對攝影藝術有卓越成就,不論國籍或是否為本會員(如對攝影藝術之倡導,事蹟昭著,或對本會之發展有卓越貢獻者),得由本會理事會提名,
出席理事三分之二通過贈與榮譽博學會士榮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審本會各項榮銜會士須繳交本人二吋照片乙張。

第十三條:送審作品須為申請人親自創作之作品,如經人檢舉非本人作品並屬確實者,即取消其應選資格,所繳各項費用一律不退還。

第十四條:甄審碩學會士須繳交審議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審博學會士須繳交審議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不論獲選與否所繳審議費均不退還,未繳交審議費者其作品不予審議。

第十五條:榮獲本會各項榮銜者須繳交證書費新台幣陸佰元整,但全年度投件無間斷且通過碩學、博學會士榮銜及榮獲榮譽博學會士者免收證書費。

第十六條:本會每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接受年度榮銜審之申請,於當年 審前一日截止收件(郵戳為憑),並於十一月最後週五公開評審。

第十七條:申請人送審之文件及作品,除審議通過由本會保留者外其餘均於審議後二月內退還。

第十八條: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十九條:附註:

1  本辦法經104112日第五屆第四次理事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2  本辦法經109314日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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