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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觀光旅遊名勝攝影比賽

宗        旨: 為因應週休二日,提倡正當休閒旅遊活動,推薦台中縣境內風景旅遊名勝風光之美,發展觀光並帶動地方繁榮,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題        材: 以台中縣境內休閒旅遊風景區、遊樂區、合法觀光果園及各旅遊名勝區等;另請參考本局印製知觀光導覽手冊。<限未經發表知作品>
活動期間: 即日起至民國90年9月30日止。
參賽資格: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賽。
作品規格: 一律放大5*7吋知彩色照片,作品不得裝裱、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彩繪作品、連作不收,參賽張數不限,惟需附參賽表及原稿底片,並浮貼於作品背面,否則不予評審。
收件地點: 大甲郵局310號信箱  台中縣攝影學會收  電話(04)2684-4386。並請註明「台中縣觀光旅遊名勝攝影比賽」
收件日期: 民國90年10月5日前寄達為準。
評審日期: 由主、承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於90年10月7日AM9:00假台中縣政府會議室公開評審。豐原市陽明街36號
得獎公佈: 除具函通知參賽者外,並在台中縣交通旅遊局忘站公佈得獎名單及作品。
獎        勵: 金牌獎: 五名 -- 各得獎金貳萬元,獎牌乙面。
銀牌獎: 五名 -- 各得獎金壹萬元,獎牌乙面。
金牌獎: 五名 -- 各得獎金伍仟元,獎牌乙面。
金牌獎: 若干名 -- 各得135菜色負片二十捲,獎狀乙只。
附        則: (1) 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乙獎,獎金依法扣繳所得稅。
(2)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著作權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網路發表、專輯印製,均不另給酬;未得獎之作品,可於公佈得獎厚十日之內親自至本局取回;未取回之作品將由本局自行處理。
(3) 參賽獎作品如有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如有違法行為將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4) 景觀類作品以現存為準,如經察覺為不存在之景物即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並追繳已領之獎金、獎牌、獎品。
(5)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未儘事宜主、協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台中縣觀光旅遊名勝攝影比賽

參賽表

姓        名  

編號

 
題        名  
地        址  
電        話  
拍攝地點  

*參賽表可自行影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