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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梨山之美」攝影比賽


一、宗        旨: 為振興梨山觀光產業,推展梨山賞花季活動,擴廣觀光資源,特舉辦「梨山之美」攝影比賽。
二、參加對象: 居住台灣之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三、題        材: 限梨山花季期間(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收件截止日前),風景區內之景觀、生態、花木、人文、及賞花季之各項活動。
四、作品組別: 相片組、幻燈片組。
五、作品規格: 彩色相片,每人限送5*7吋作品10張,不得格放,入選以上由主辦單位通知放大16*20吋(或20*20吋),限期繳送主辦單位收藏展覽。
幻燈片組,每人限送10張(幻燈片限原片,不收翻拍片),獲獎幻燈片由主辦單位收藏,展覽。
六、收件日期: 自民國90年5月1日起至31日止(以收到之日為準)。
七、收件地點: 台北市忠孝西路1段37-1號2樓----攝影天地雜誌社收。請註明「參加"梨山之美"攝影比賽」作品。
八、評        審: 聘請攝影界知名評審人士,組成評審團,進行絕對公正、公平之評審。
九、評審日期: 民國90年6月9日(週六)或10日(週日)。
十、獎        勵: 相片組、幻燈片組
各錄取  金牌一名、獎金新台幣5萬元,獎狀一面。
各錄取  銀牌一名、獎金新台幣3萬元,獎狀一面。
各錄取  銅牌一名、獎金新台幣1萬元,獎狀一面。
各錄取  佳作獎十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獎狀一面。
各錄取  入選獎20~40名,獎狀一面。
十一、頒獎、展覽日期、地點:另訂。
十二、附    則: 1.參加者請詳填參賽表(可複製),並與作品一併寄送,相片組----每張背面應標明編號、題名、作者姓名、地址、電話,及拍攝地點、拍攝資料:器材、光圈、速度、軟片。幻燈片組----每張作品應於夾框上填明編號、姓名,並與參加表內所填姓名、編號完全相符,參加表並填明作者地址、電話、及拍攝地點。2.幻燈片須裝夾框,未裝夾框者、不予評審。3.幻燈片須包裝完善,以防受潮。4.獲獎作品,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依法得行使一切重製、公開展示、網路發表、專輯、海報等文宣印製,均不另給酬,未得獎作品,參賽者限評審後30日內取回,未取回者視為放棄,使用權歸主辦單位所有,得自由處理使用之,不得異議。5.未獲獎作品如須郵退,請付退件掛號郵資,每人新台幣50元,未付郵資,一律不退件。6.參賽作品限梨山風景區沿線景觀、生態、人文等,如經查覺與梨山地區無關之作品,取消獲獎資格,遺缺不遞補,並追繳獎金、獎狀。7.凡應徵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則之一切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之。
主辦單位: 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
指導單位: 財團法人教育興革文教基金會
承辦單位: 攝影天地雜誌社 (02)2361-7600  2383-2271
中華藝術攝影家學會 (02)2361-7500

相片組背面貼紙

作品編號  
題        名  
拍攝地點  
作者姓名  
地        址  
電        話  

 

第一屆「梨山之美」攝影比賽參賽表(可複製)

姓名   地址   參加組別   電話  

作品編號

題        名

拍  攝  地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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