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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華夏藝文美展

淨化人體藝術全國攝影大賽簡章


一、主        旨: 提倡攝影藝術的風氣,倡導人體藝術美感的創作與欣賞。
二、指導單位: 行政院文建會、中華民國文化總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華夏藝文協會
四、承辦單位: 台灣省攝影學會
五、協辦單位: 台北市、高雄市攝影學會、各縣市攝影學會、報紙雜誌社。
六、比賽辦法: l﹒參賽資格:凡年滿18歲、性別不拘、熱愛攝影藝術者皆可報名參加。
2.報名時須繳交報名費300元,郵政劃撥帳號:19570976號中華民國華夏藝文學會,未繳交參加費者不予評審,TEL:(02)2561-5961陳小姐。
3.參賽作品規格:作品放大長邊不得大於16吋,不得小於12吋,如留白邊每邊不得大於l吋,彩色、黑白均可,軟片、相紙、廠牌、張數不限,組合作品每組以四張為限。
4.收件截止日期:9月1日~9月20日止。(以收到日期為憑)。
5.收件地點:親送或郵寄至本會會務中心(104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52巷14號台灣省攝影學會 華夏藝文美展收),郵寄作品時請連同郵政劃撥收據一併寄達。
6.評 審:9月29日(星期六),上午九時於林森區民活動中心(台北市林森北路67巷7號3樓),由本會邀請攝影、美術名家共7人公開評審。
七、獎        勵:
1. 華夏攝影金牌獎一名 獨得獎金新台幣拾貳萬元整、獎牌壹面
華夏攝影銀牌獎二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捌萬元整、獎牌壹面
華夏攝影銅牌獎三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獎牌壹面
華夏攝影優選獎十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獎牌壹面
佳作獎參拾名 各得獎金新台幣貳仟元整、禮品一份
2. 凡得獎者,每人皆贈送本次美展畫冊壹本,得獎作品並將於91年舉行全國巡迴展覽。
八、由主辦單位 通知作者另定時間於公開場合頒獎。
九、                      l﹒得獎作品本會於評審完一週內具函通知,作者須繳交原稿底片,逾期視同放棄。
2.銅牌以上獎項,作者不可重覆得獎,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
3.參賽作品作者不得電腦合成、拷貝、剪貼、多媒材製作、抄襲等或以已公開發表之作品參賽,如經檢舉發現事實者,取消其得獎資格,獎位不再遞補。
4.得獎作品由本會取得著作財產權,本會專有對得獎作品取得公開展示其著作之權利。本會有權於報章雜誌、月刊等登載,並公開展覽、製作美展專輯等,對得獎人、模特兒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另給酬。
5.得獎金3,000元以上者,須依法扣稅。
6.凡參賽作品,參賽者需合法取得的作品內容,如發生任何糾紛,參賽者需自行排除,概與本會無關。
7.參賽作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不得異議。
8.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修訂之,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