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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屋永安雪森林攝影活動比賽簡章
主辦單位: | 永安雪森林公園 |
承辦單位: | 台灣省攝影學會 |
宗 旨: | 推廣全國週休二日之正當休閒活動及鄉土教學活動。 |
題 材: | 園區各種造型、風光、生態與富有教育啟發姓,生活、休閒及夏季海上活動等,於90年5月至12月底前在本園區拍攝之各種題材皆可。 |
比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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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規格: | 以長邊7吋以上(含7吋),最大不得超過15吋,彩色、黑白照片均可,組合作品每組不得超過四張,凡參加作品一律不退件。 |
耗 材: | 不限 |
收件日期: | 90年12月1日~12月31日,以郵寄到達為準。 |
收件地點: |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52巷14號,台灣省攝影學會會務中心收 |
電話:(02)2561-5961 | |
評審日期: | 91年1目5日,由本園區邀請攝影名家五人於本園區會館公開評審。 |
獎勵辦法: | 金牌獎1名 獨得獎金參萬元整、獎杯乙座 |
銀牌獎2名 各得獎金貳萬元整、獎杯乙座 | |
銅牌獎3名 各得獎金壹萬元整、獎杯乙座 | |
優 選 5名 各得獎金伍仟元整、獎杯乙座 | |
佳 作20名 各得獎金貳仟元整、獎杯乙座 | |
得獎公佈: | 得獎作品於一週內通知作者,優選以上須繳交底片,並於次月「台灣攝影」月刊公佈得獎作品。 |
領 獎: | 於91年3月3日於本園區會館內公開頒發,並請得獎者帶身份証、印章前往領獎。 |
附 則: | 1﹒參加作品應於作品背面註明題名、姓名、地址、電話。 |
2﹒入選以上作品,本園區有權於月刊、雜誌及月曆上發表或展覽,不另給酬。 | |
3﹒作品如有冒借、抄襲、拷貝、重覆者,遭檢舉經確認後,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再遞補。 | |
4﹒金、銀、銅獎每人限得乙獎,依稅法扣繳所得稅。 | |
5﹒凡參加影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