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容如有錯誤或更改請與主辦單位連絡,本站不負任何責任 *
高雄市客家文物景觀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 |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為配合高雄市政府對客家文物之維護,讓高雄市民有機會參觀了解客家文物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
主 題: | 客家地區(含台灣、高雄市及大陸地區)美麗風光及自然人文景觀風俗特性等,足以表現客家獨特之攝影作品。 |
比賽資格: | 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賽。 |
作品規格: | 限以光面相紙10X12吋彩色或黑白照片,不得裝框、加色、劃線,每人參賽不限,參賽作品不得以電腦合成方式處理。 |
參賽辦法: | 參賽作品須詳填本簡章所附之參加表,加註拍攝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浮貼於相片背面。 |
收件日期: | 自即日起至90年8月12日止(以送達為準)。 |
收件地點: | 高雄市客家文物館(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5號)。(07)3152136~8請註明參加攝影比賽。 |
評 審: |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及地方人士於90年8月15日(上午9:00)在高雄市客家文物館公開評審。 |
得獎公佈: | 90年8月除具函通知得獎人外,並在公開場合表揚頒獎。 |
獎額及獎金: | |
1.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三萬元及獎牌一面。 | |
2.銀牌獎二名:各得獎金壹萬伍仟元及獎牌一面。 | |
3.銅牌獎三名:各得獎金一萬元及獎牌一面。 | |
4.優選獎十名:各得獎金二仟元及獎牌一面。 | |
5.佳作獎三十名:各得獎金一仟元及獎牌一面。 | |
6.特別獎若干名:各得獎金伍佰元。 | |
7.參賽作品未得獎者:本會視需要酌情致贈精美紀念品乙份。 | |
附 則: | |
(一) |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
(二) |
參賽者作品須未公開發表,違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
(三) |
特別獎以上得獎作品須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以供審核,凡未交付原稿底片、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則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
(四) |
特別獎以上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在編輯攝影專輯,其他專書或於報章雜誌上公佈作品,有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
(五) |
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 |
(六) |
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15%。 |
(七) |
參賽者則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
(八) |
本簡章附表可影印使用。 |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 |
主辦單位: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 | |
協辦單位:高雄市高青攝影學會 |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物 景 觀 攝 影 比 賽 參 加 表 |
|
題 名 | |
作 者 | |
拍攝地點、時間、日期 |
|
地 址 | |
電 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