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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客家文物景觀攝影比賽簡章


宗        旨: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為配合高雄市政府對客家文物之維護,讓高雄市民有機會參觀了解客家文物特舉辦本攝影比賽。
主        題: 客家地區(含台灣、高雄市及大陸地區)美麗風光及自然人文景觀風俗特性等,足以表現客家獨特之攝影作品。
比賽資格: 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賽。
作品規格: 限以光面相紙10X12吋彩色或黑白照片,不得裝框、加色、劃線,每人參賽不限,參賽作品不得以電腦合成方式處理。
參賽辦法: 參賽作品須詳填本簡章所附之參加表,加註拍攝日期、時間及地點,並浮貼於相片背面。
收件日期: 自即日起至90年8月12日止(以送達為準)。
收件地點: 高雄市客家文物館(高雄市三民區同盟二路215號)。(07)3152136~8請註明參加攝影比賽。
評        審: 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名家及地方人士於90年8月15日(上午9:00)在高雄市客家文物館公開評審。
得獎公佈: 90年8月除具函通知得獎人外,並在公開場合表揚頒獎。
獎額及獎金:
1.金牌獎一名:獨得獎金三萬元及獎牌一面。
2.銀牌獎二名:各得獎金壹萬伍仟元及獎牌一面。
3.銅牌獎三名:各得獎金一萬元及獎牌一面。
4.優選獎十名:各得獎金二仟元及獎牌一面。
5.佳作獎三十名:各得獎金一仟元及獎牌一面。
6.特別獎若干名:各得獎金伍佰元。
7.參賽作品未得獎者:本會視需要酌情致贈精美紀念品乙份。
附        則:

(一)

參賽作品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二)

參賽者作品須未公開發表,違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三)

特別獎以上得獎作品須依通知交付原稿底片以供審核,凡未交付原稿底片、冒借、抄襲、拷貝、仿冒者,則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位不予遞補。

(四)

特別獎以上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在編輯攝影專輯,其他專書或於報章雜誌上公佈作品,有重製及公開展示之權利,均不另致酬。

(五)

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個獎。

(六)

獎金依規定扣繳所得稅15%。

(七)

參賽者則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

(八)

本簡章附表可影印使用。
指導單位:高雄市政府民政局
主辦單位: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
協辦單位:高雄市高青攝影學會

高 雄 市 客 家 文 物 景 觀 攝 影 比 賽 參 加 表

題        名  
作        者  

拍攝地點、時間、日期

 
地        址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