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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蓮花藝術季—觀音蓮花、新屋荷香攝影比賽簡章
主辦單位: | 桃園縣政府 |
承辦單位: | 觀音鄉農會、新屋鄉農會 |
協辦單位: | 桃園縣攝影學會 |
主 題: | 以拍攝桃園縣蓮花藝術季—觀音蓮花、新屋荷香系列活動及蓮花生態、人文景觀為主。 |
參加資格: | 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
作品規格: | 以11×14吋彩色照片評審,連作不收,張數不限,不得格放、加色、拷貝。 |
收件日期: | 即日起至8月12日止。 |
收件地點: | 1.觀音鄉農會推廣股 收 |
觀音鄉大同村中山路2段833號 | |
TEL:03-4981222 | |
2.新屋鄉農會推廣股 收 | |
新屋鄉中華路242號 | |
TEL:03-4772124 | |
評審日期: | 時間:90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整。 |
地點:觀音鄉農會二樓大禮堂 | |
頒獎日期: | 8月25日假新屋蓮園頒獎並通知各得獎人。 |
獎勵辦法: | |
金牌一名:獨得獎金壹萬元正(含稅)及獎牌乙面。 | |
銀牌一名:獨得獎金捌仟元正(含稅)及獎牌乙面。 | |
銅牌一名:獨得獎金伍仟元正(含稅)及獎牌乙面。 | |
佳作十名:各得獎金貳仟元及獎牌乙面。 | |
附 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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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獎,不得重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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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作品均須繳交原稿底片,否則取消得獎資格,遺缺不予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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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背面請黏貼比賽專用參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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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作品著作版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及使用權利,不另給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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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本攝影活動視同承認本簡章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由主辦單位視需要而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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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選作品,如欲退件請附回郵,或於評審後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地點取回,逾時不負保管之責。 |
參加作品如遇郵遞途中不可抗拒之意外,主辦單位恕難負責,敬請參賽者自行包裝妥當。 |
觀音蓮花、新屋荷香攝影比賽參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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