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美哉林口攝影比賽簡章
一、活動宗旨:為倡導正當休閒,以心懷林口、愛我林口的精神,運用攝影鏡頭展現林口之美。為不斷蛻變進步中的林口留下最美的見證。
二、主辦單位:臺北縣林口鄉公所。
三、參賽題材:凡本鄉內公共建設之建築物、人行陸橋、橋樑、停車場、道路、分隔島、人行道綠美化、公園、活動中心、游泳池、運動場、學校、市場、圖書館、及實施中之重大工程等能表現本鄉在建設下進步之題材。或凡本鄉內境內具有地方特色、歷史意義之人文風土、風景名勝、歷史遺蹟、產業特性、特別藝術、自然生態、農村景觀及風俗民情特性等展現本鄉優雅特色及特殊民情之題材。
四、參賽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
五、作品規格:不限軟片、相紙廠牌,以光面相紙放大成5 * 7吋之彩色照片為限﹝幻燈片請自行沖洗放大參賽﹞,不得裝裱、護貝、加色、格放、電腦合成、劃線、彩繪等,連作不收;每人最多參賽拾張,如超過者,由主辦單位任選拾張參賽,參賽者不得異議。
六、收件日期:即日起至90年10月5日止﹝以寄達主辦單位為準﹞。
七、收件方式:一律以郵件寄達方式收件,其他方式送達者不收,並以郵戳日期為準,來件請在信封上註明「參加2001美哉林口攝影比賽」字樣。
八、收件地址:(244)臺北縣林口鄉林口路15號
台北縣林口鄉公所行政室收
電話:(02)26033111轉53
九、評審日期:由主辦單位聘請評審委員於90年10月12日上午九時,假主辦單位二樓會議室公開評審。
十、錄取名額及獎項:
1、
金牌獎壹名,獨得獎金壹萬元,獎牌乙座。
2、
銀牌獎壹名,獨得獎金伍仟元,獎牌乙座。
3、
銅牌獎壹名,獨得獎金參仟元,獎牌乙座。
4、
優選獎拾名,各得獎金壹仟元,獎狀乙紙。
5、
佳作獎貳拾名,各得獎金伍佰元,獎狀乙紙。
6、
入選獎捌拾名,各得獎金貳佰元,獎狀乙紙。
十一、得獎公佈:於評審後,除個別通知得獎人外,並於主辦單位網站中及門首公佈得獎單。(網址:http://www.linkou.tpc.gov.tw)
十二、頒獎日期: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得獎者經主辦單位通知或經通知但無法連絡到,而未於頒獎日前往領獎者,應於頒獎日後一個月內前往主辦單位領獎,逾期主辦單位不再提供領獎;無法親自領獎者,可以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領取,領獎時應出示可資證明得獎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件供主辦單位查驗。
十三、附則:
1、
參賽照片須為本人作品,不得抄襲、冒借、拷貝、仿冒,且未經公開刊登發表,評審後如被檢舉經主辦單位查證屬實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領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參賽作品如有侵犯他人權利概由參賽者負責。
2、 參賽者應先詳填本簡章所附之2001美哉林口攝影比賽參加表後,再貼於參賽照片背面,未詳填黏貼報名表者,該作品主辦單位將不列入評審。
3、
參賽作品得獎與否一律不退件(包括規格不符)。
4、
景觀之作品以現存為準,如經察覺為不存在之景物即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如已領獎項者,主辦單位得追回原獎項。
5、
參賽得獎作品需於主辦單位通知期限內交付原稿底片供主辦單位審核,若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交付原稿底片者,取消得獎資格,取消之獎項不再遞補。
6、
經評審公佈後,得獎作品之作者不得自行取消資格要求退出。
7、
非本鄉境內作品或作品規格及題材不符者,不得參賽。
8、
得獎作品及原稿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有公開展示、刊登、製作、廣告、宣傳及刊印等無限次數使用之權利,不另給酬。
9、
參賽作品因郵寄或意外損失,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10、
金、銀、銅牌獎項,每人限得一個獎項,不得重覆。
11、
依評審委員及主辦單位決議,若作品未達給獎標準者,該獎項從缺。
12、
凡得獎者將依規定,開發所得扣繳憑單,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合併申報。
13、 凡參賽者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各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隨時補充解釋之。
2001美哉林口攝影比賽參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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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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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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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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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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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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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 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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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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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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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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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編號由主辦單位填寫,參賽者勿填,其餘各欄請參賽者務必填寫,作品說明限以五十字內文字敘述。
2、 本表可影印使用,請沿裁切線剪下填妥後,浮貼於參賽作品背面;每件作品限貼一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