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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慶祝元宵佳節,發揮傳統國粹,傳承客家民俗。 |
二、題材:苗栗市公所舉辦的歡慶元宵,祥龍點睛及民俗踩街所有表演活動等。 |
三、活動日期及地點: |
(一)祥龍點睛:90年1月31日 農曆正月初八(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苗栗市玉清宮前廣場。 | |
(二)民俗踩街:國曆90年2月3日 農曆正月十一日(星期六)十八時至二十三時,苗栗市中正路全線及南苗三角公園,苗栗火車站前廣場等。 |
四、主辦單位:苗栗市公所 |
五、承辦單位:苗栗縣硬頸攝影群、苗栗縣攝影學會 |
六、參加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均歡迎參加。 |
七、照片規格:1.不限廠牌 2.彩色黑白混合評選 3.一律12*16"或12*15"照片 4.連作與電腦加工不收 5.數量不限。 |
八、收件日期、地點:90年2月28日前送達苗栗市公所民政課鍾椿煇收,請註明參加「民俗踩街攝影比賽」。 |
九、評審日期、地點:90年3月10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苗栗市公所三樓藝文中心研習教室公開評審。(TEL 037-331910轉154) |
十、頒 獎: | 90年5月12日上午九十三十分於苗栗市藝文中心頒獎及得獎作品開展。 |
十一、獎 勵: | 金牌獎一名,獎牌一面,獎金30,000元。 |
銀牌獎二名,獎牌一面,獎金20,000元。 | |
銅牌獎三名,獎牌一面,獎金10,000元。 | |
優選獎十名,獎牌一面,獎金3,000元,底片10卷。 | |
佳作獎40名,獎狀一張,底片15卷。 | |
十二、附 註: |
1. |
銅牌獎以上,每人限得一獎。 |
2. | 優選獎以上作品及原作底片之著作財產權歸苗栗市公所所有,並有廣告宣導、重製刊印之權利,不另發給稿費。 |
3. | 佳作以上作品留存主辦單位使用,不予退件,未入選作品,請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前逕向苗栗市公所民政課領回,逾時不負保管之責。 |
4. | 凡獎金超過四千元者,依所得稅法之規定需扣繳15%所得稅。(金、銀、銅牌獎,得獎人請繳交身分證影本) |
5. | 優選獎以上原作底片應在得獎通知後五日內繳交主辦單位,如無法繳交,即取消其獎位,並不得遞補。 |
6. | 凡參加本攝影賽,即視同同意本簡章之規程。 |
7. | 因不可抗拒之遺失或毀損,主辦單位歉不負責。 |
苗栗市90年元宵踩街攝影比賽參加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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