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烈嶼鄉公所「光影烈嶼」攝影比賽
一、活動緣由:結合烈嶼地區推廣觀光,藉由攝影比賽活動,增進更多遊客對烈嶼地區特色自然人文風情之發現與認同,經由照片詮釋本鄉美景,藉此活動廣羅烈嶼各角度之美並吸引遊客認識烈嶼鄉。
二、主辦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三、攝影主題:以烈嶼鄉美景為題材(非人物特寫),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等,充分呈現出烈嶼之美。
四、相片拍攝期限: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0 月 31 日止。
五、收件日期:自 114 年 11 月 1 日至 114 年 11 月 17 日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六、參加資格: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愛好攝影人士,歡迎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公所員工不得參與。
七、參加數量:每位參賽者作品以 3 張為限,連作(組照)不收,每人限得一獎項,以最高獎為主。
八、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擇期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組成評審團公開評選,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決議,不得異議。
九、評審標準:
- (一)攝影主題呈現 (主題內容、創意性、整體表現等)30%。
- (二)構圖與創意 30%。
- (三)攝影技巧 30%。
- (四)主題說明 (說明作品之概念) 10%。
十、獎勵辦法:
- (一)第一名:計1名,獎金 1 萬元,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 (二)第二名:計1名,獎金 5,000 元,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 (三)第三名:計1名,獎金 3,000 元,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 (四)優選獎:計 10 名,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
- (五)佳作獎:共 20 名,紀念品 1 份,獎狀乙紙。